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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南京等地叫停“房产加名税”

时间:2011-09-02 10:34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赵鹏 孙雪梅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全国多地开征房产证“加名税”。9月1日,两部委发文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但文件并未说明已征收

新婚姻法解释引发夫妻房产加名风潮,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婚前房产征收“加名税”引发公众质疑。婚前房产婚后加配偶的名字到底要不要征契税?昨天,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一锤定音免征。

财政部昨天在其官网公布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一政策自8月31日起执行。

针对这一政策,有网友提出,婚姻存续期间的单方房产至少有4种情况,一种是婚前为单方房产,婚后存续事实;第二种是婚后一方出资买房;第三种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房产证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第四种是婚后夫妻共同买房,但只写一方名字。从通知字面理解,婚前房产由于不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加名是否同样可以免征税?

针对这一疑问,本报记者采访了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这次政策中之所以没有出现“婚前”的字样,主要是为了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事实。也就是说,无论是婚前一方出资买房,还是婚后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只要二人婚姻还在存续期间,为另一方加名,就都是免征契税的。当然,婚后双方共同购房,为另一方加名,自然也是免征契税的。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这次将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共有的契税政策定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非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虑,有期限,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属于减征或免征契税的范围。

已经征收的契税是否退税?通知并未明确。记者昨天致电国家税务总局,该局相关负责人电话始终无法接通。但有税务人士表示,通知明确了实施日期,日期前并不受通知的规范,同时通知也没有明确如何追溯,到底已征的税是退还是不退,还要看各地如何理解和处理。

加名税风波

所谓“房产证加名税”,实质上就是契税。这场风波缘于8月13日出台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此前,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这使房产关系成为婚姻关系中的“重头”,引来社会争议,如“公婆笑了,丈母娘哭了”,“离婚后的家庭妇女将一无所有”等,同时导致了时下的房产证加名热,南京、武汉、成都、青岛、苏州等地随后提出对“加名”征税,网友总结“加名税”是“妻税”。该不该征税,引发社会各界讨论。

一方买的房,结婚后等于已经同意为共同财产,加名的行为不是对外销售,把房子当成对外销售征税是不科学。“加名”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转移,因此不应该征税。

夫妻在婚前买的房产,按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并不能算作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算作个人财产。婚后一方若想加名,意味着房屋的权属发生了改变,相当于一方将房屋的若干产权赠与了另一方,变更了房屋的权属,属于财产的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

影响

全国将迎来“加名潮”

夫妻房产“加名税”风波尘埃落定。“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张月认为,两部委对“加名税”的解释无疑将使得“加名潮”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失去契税这一顾虑,以及免税的刺激,夫妻加名的动力更足。另外,在北京这样原本就不征收“加名税”的城市,即便《通知》的影响有限,但新婚姻法解释也无疑会影响当前夫妻对于房产证加名的观念,“加名潮”同样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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