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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转非不得强制收回农民土地

时间:2012-02-24 10:39   来源:新京报   作者:郭超
农民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2010年8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户籍制度改革转城镇居民首发仪式在区公安局办证大厅举行。当地取消农业户口。资料图片
2010年8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户籍制度改革转城镇居民首发仪式在区公安局办证大厅举行。当地取消农业户口。资料图片

农民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通知指出,要 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在农民进城和留乡问题上,通知特别指出要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 权。

关于农民土地权益,《通知》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

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 专家建议

“政策引导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陶然昨日认为,“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这方面需要仔细考虑,非法转让当然不可取,但也要逐步制定政策允许合法转让。

陶然说,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逐步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目前中央政府也是在朝这个方向推进。实际上,抑制房地产泡沫最 有效的方法,是把小产权房和城郊的集体用地逐步拉进市场。特别是以土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通过赋予城中村与城郊村村民一定的土地发展权,在符合城市规划、 符合基础设施与建筑标准要求的前提下,逐步放开城郊或城中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并配合以土地增值税和物业税为基础的财税体制改革,不仅有利于通过市场机 制为大量城市人口提供充足的住房,而且有利于地方政府从当前扭曲性“土地财政”摆脱出来。 此外,还可以全面推进户籍体制、公共服务体制和社会管理等重大体制机制改革。

“土地管理操作要透明”

“‘农转非’后,集体土地被政府以各种名目收回,这种情况此前在全国各地都出现过,已经得到政府的关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微博)昨日分析,我国农村有4亿劳动力,还有1.5亿要向外转移,这背后涉及大量的土地问题,政府应该本着农民自愿的原则进行处理。现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要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我认为这是一个正确的起点,有助于后续制度的建设。”

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地方会不会走样?汪玉凯说,即使有了文件规定,如何分辨农民是被强迫签字、还是真的自愿放弃土地?这就需要监督体系的建立,形成透明的土地管理操作。

汪玉凯举例说,乌坎事件平稳落幕,为政府找到了一个正确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对后续的制度设计和出台找到一个突破口,政府要真正考虑农民的诉求。

去年发生在广东陆丰乌坎村的事件,事因当地村民委员会在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转让3200亩农用土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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