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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谷歌”对簿公堂 北京谷歌被判易名

时间:2009-01-07 08:44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赵杰
两个“谷歌”商标之间起纠纷并对簿公堂,审理此案的北京海淀区法院最终判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谷歌”)败诉,要求其更名并对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谷歌(中国)”]作出赔偿。

两个“谷歌”商标之间起纠纷并对簿公堂,审理此案的北京海淀区法院最终判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谷歌”)败诉,要求其更名并对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谷歌(中国)”]作出赔偿。

海淀区法院昨天审结了谷歌(中国)诉北京谷歌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判令后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赔偿前者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并向工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谷歌”字样。

据海淀区法院提供给《第一财经日报》的资料,谷歌(中国)在起诉书中称,美国Google公司(Google Inc.)是全球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公司,谷歌(中国)是由该公司的子公司——谷歌爱尔兰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谷歌(爱尔兰)”]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美国Google公司于2000年注册了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Google”商标。

2006年初,美国Google公司在正式确定以“谷歌”作为“Google”的中文名称后,申请注册了相关类别的“谷歌”中文商标,同时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核准并预留了谷歌(中国)的企业名称。起诉书称,因此,“谷歌(中国)是‘Google’和‘谷歌’商标的被许可人”。

谷歌(中国)认为,北京谷歌在美国Google公司公布“谷歌”中文名后,乘机“恶意” 注册了以该名称为字号的企业名称。

而北京谷歌在法庭上对谷歌(中国)的诉讼资格和权利相关证据、投资人与美国Google的关系、美国Google公司对“谷歌”的享用在先权利等提出了质疑。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国Google公司和谷歌(中国)对“GOOGLE”享有驰名商标权和翻译名称权,且根据在先受理原则,对“谷歌”这一名称享有企业字号方面的合法权利,北京谷歌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谷歌”的行为,既存在主观故意,也造成了公众混淆误认的后果,侵犯了前者的权利,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由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北京谷歌于2006年4月19日由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批准成立。本报记者在北京市工商局查询到,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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