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基础知识域名相关法规 域名停放赚钱 域名选择/应用 域名价值分享 域名权威数据
返回首页

Skype.cn/com.cn的前世今生

时间:2007-04-25 13:07   作者:ZhangYong
【导读】SkyPE是在卢森堡注册的网络语音服务商,在台湾和PChome推出了PChome-skype,在大陆和Tom推出了Tom-Skype。那么在中国的域名是怎样的呢? 我们调阅了 www.odr.org.cn 域名仲裁中心的资料,发现其中的Skype.com.cn原来是myjob.com/myjob.com.cn的钟斌先生的公司注册的。并

SkyPE是在卢森堡注册的网络语音服务商,在台湾和PChome推出了PChome-skype,在大陆和Tom推出了Tom-Skype。那么在中国的域名是怎样的呢?

我们调阅了www.odr.org.cn域名仲裁中心的资料,发现其中的Skype.com.cn原来是myjob.com/myjob.com.cn的钟斌先生的公司注册的。并且,skype.cn和skype.com.cn的注册人都是为了做同一个网站------星空体育Sky--PE。最后,仲裁中心驳回了Skype.com的请求,然后那两个域名还真的开了星空体育的网站。

具体那两个域名究竟做过哪些网站,可参阅历史网页系统:

http://web.archive.org/web/*/skype.cn

http://web.archive.org/web/*/skype.com.cn

但是我们现在可以访问skype.cn和skype.com.cn的网站,再查whois记录,可以看到:

Domain Name: skype.cn
ROID: 20041220s10001s03532993-cn
Domain Status: clientDeleteProhibited
Domain Status: clientUpdateProhibited
Domain Status: clientTransferProhibited
Domain Status: clientRenewProhibited
Registrant Organization: Skype Limited
Registrant Name: Arthur Cox Bldg
Administrative Email: [email protected]
Sponsoring Registrar: 易名中国
Name Server:ns1.ename.cn
Name Server:ns2.ename.cn
Name Server:ns3.ename.cn
Name Server:ns4.ename.cn
Name Server:ns5.ename.cn
Registration Date: 2004-12-20 01:30
Expiration Date: 2009-12-20 01:30
Domain Name: skype.com.cn
ROID: 20041220s10011s05879799-cn
Domain Status: clientDeleteProhibited
Domain Status: clientUpdateProhibited
Domain Status: clientTransferProhibited
Domain Status: clientRenewProhibited
Registrant Organization: Skype Limited
Registrant Name: Arthur Cox Bldg
Administrative Email: [email protected]
Sponsoring Registrar: 易名中国
Name Server:ns1.ename.cn
Name Server:ns2.ename.cn
Name Server:ns3.ename.cn
Name Server:ns4.ename.cn
Name Server:ns5.ename.cn
Registration Date: 2004-12-20 10:16
Expiration Date: 2007-12-20 10:16

我们很想知道,在仲裁以后,Skype.com如何得到了Skype.cn和Skype.com.cn,而星空体育为何又不办下去了,或者本来就只是为了抢注域名,只是为了应付仲裁而做了个“星空体育”?

附:对skype.cn.com.cn的裁决书

[裁决书]
CND-2005000075 号案
裁决编号 贸仲域裁字第(2005)0073
案件编号 CND-2005000075
域名数量 1
域名名称 skype.com.cn
案件经办人 金曦
裁决提交人 陶鑫良
本案专家 1.陶鑫良 2.沈四宝 3.胡钢
裁决日期 2005-12-19
公布日期 2005-12-19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投诉人:SKYPE TECHNOLOGIES S.A.

地 址:6, rue Adolphe Fischer, L-1520 Luxembourg, Luxembourg

被投诉人:北京迈杰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苏州街西屋国际F座1201
   
二、域名及注册商信息

   
争议域名:skype.com.cn

注册机构: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三、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5年10月12日收到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2005年11月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确认通知。

2005年11月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争议域名的有关注册信息。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发来的关于域名“skype.com.cn”注册信息确认函,确认该争议域名由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

2005年11月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递封面,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5年11月1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于2005年11月10日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5年11月10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邮政快递及电子邮件的双重形式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了“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和CNNIC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2005年11月3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2005年12月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和邮政快递向被投诉人传送/发送答辩转递通知,转去被投诉人的答辩书。

本案程序进行中投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案件应当由三名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5年12月2日以电子邮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投诉人指定的专家沈四宝先生、代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胡钢先生、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拟指定的首席专家陶鑫良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并请三位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当日,陶鑫良、沈四宝、胡钢先生各自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均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在案件审理中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5年12月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和三位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由陶鑫良、沈四宝、胡钢先生组成三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并由陶鑫良先生担任首席专家。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应于专家组成立的2005年12月5日起14日内即2005年12月19日前(含12月19日)作出裁决。
   
四、基本事实

  
  (一).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SKYPE TECHNOLOGIES S.A.,其地址为6,rue Adolphe Fischer L-1520 Luxembourg, Luxembourg。

  (二).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北京迈杰博科技有限公司,其地址为北京苏州街西屋国际F座1201。

本案被投诉人于2004年12月20日在注册服务机构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争议域名“skype.com.cn”。
   
五、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持有的名称或商标相同或极其近似而产生混淆,并且投诉人对这些名称或者商标拥有民事权利或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司法解释”),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应当证明其对于商标的民事权利及利益合法,并且所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解决办法第8条第一款以及“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二款)。

投诉人在本投诉书中所牵涉的商标是“Skype”。投诉人,Skype Technologies S.A.,是一家高速成长的著名的关联公司集团(“Skype Group of Companies”)的成员之一,发布并销售一种称为“Skype”的软件程序。“Skype”软件有针对20种语言的版本,并且是当今世界上成长最快的语音通讯软件。自从2003年8月发布以来,Skype软件被下载了超过一亿零七百万次,任一时刻使用Skype软件的活动用户数目总是超过一百万人。著名的第三方下载服务商www.download.com显示,仅从其服务器上Skype就被下载了超过一百二十万次。在中国,Skype拥有超过三百四十万名注册用户,占到其在线用户(估计为八千七百万)的大约4-5%,并且以每个月三十万至三十五万中国用户的速度递增。Skype明显地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和消费者的认可——同时在中国以及全世界——并且只用了极短的时间。

投诉人对商标拥有合法权益。投诉人对“Skype”商标享有权利,而这构成其商业的名称。同时,每一次软件的发布都伴随着广泛的广告和/或媒体覆盖作为支持,不论在中国还是其它地方。在中国,Skype与TOM在线(TOM在线经营着中国著名的门户网站http://www.tom.com)建立了一个全面的市场及销售合作伙伴关系。TOM在线在中国展开了积极的消费者认知推广活动。这一系列活动包括:(一)在北京、广州和上海购买大型户外广告牌推广Skype;(二)新闻发布会;(三)在中国公共汽车及地铁车厢发布广告标识;(四)在拥有广大中国读者群的杂志上刊登广告;(五)在北京、上海、汕头和广州等城市中的21所大学举办说明会。Skype在整个亚洲也采取了类似措施和努力。

最后,“Skype”商标在香港、大韩民国、新西兰、澳大利亚、芬兰、以色列、列支敦士登和瑞士都有注册,这些注册的证明包含在附件F。在下列国家,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递交并正在等待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欧共体,俄罗斯,印度,英国,德国,法国和世界范围内其它国家。Skype软件极高的受欢迎程度以及投诉人对其主动而长期的推广,使Skype商标及Skype软件之间建立了强烈的联系,体现在世界范围内数以亿计的消费者群体有机地构成一个社区。Skype商标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skype.com.cn”与“Skype”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混淆。“skype.com.cn”整合了“Skype”这一词汇。因此,尽管添加了通用国家代码限定后缀“.CN”以及二级域名“.COM”,“域名”仍然是对投诉人的“Skype”商标的公然复制。在“宜家”一案中,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整合了商标名称的域名仍然构成对商标名称的复制,即使域名包含了顶级和二级域名限定后缀(例如“www.ikea.com.cn”)(参见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1999年第86卷)(“宜家”案)。本案中,“skype.com.cn”与商标的相似程度与“宜家”案相同。

2、争议域名持有人对所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没有合法权益。

解决办法和“司法解释”均认定,若被投诉人对所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拥有合法权益,则域名争议投诉将得不到支持。(参见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以及“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三款)。

投诉人获知,被投诉人对于“skype.com.cn”并无任何权益,也不存在任何使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合理理由。“Skype”并不是被投诉人的商业名称,该名称与被投诉人的任何产品或服务也并未表现出对应关系。恰恰相反,投诉人的产品则广泛而普遍地以此名称为公众所熟悉,并且被投诉人直到2004年12月才注册“skype.com.cn”,而在这之前,投诉人的Skype软件已经确立了良好的商誉及品牌认知。

被投诉人并没有对“skype.com.cn”进行合法的非商业应用或者合理使用。事实上,被投诉人甚至没有表现出对“skype.com.cn”进行过任何有意义的应用。被投诉人将访问“skype.com.cn”的互联网用户重定向链接至另一个网站“www.chinasms.cn”,该网站似乎是一个有关性爱和/或在线交友的短信网站,而“Skype”名称则完全没有在该页面出现。“Skype”软件主要被应用于互联网语音电话,与短信或手机通讯几乎没有或很少(如果有的话)有直接的关系。

3、争议域名持有人恶意注册了该域名。

解决办法和“司法解释”均要求解决一个问题,即争议域名持有人是否恶意地注册和/或使用了所争议的域名。(参见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和“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四款)。

投诉人确信,被投诉人注册“skype.com.cn”的其中一个目的是为了销售、出租或者转让该“skype.com.cn”给投诉人,或其他可能的第三方,以牟取高额收入或不当利益。虽然这一目的并没有被特别地表达出来,但是投诉人仍然发觉有足够证据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如前所述,被投诉人的主要商业服务表现为短信增值服务,而且其可能听说过投诉人的软件,因为其熟悉各种电讯技术。在已有数以百万计的下载发生之后(同时在中国及全世界)的2004年12月,被投诉人才注册了“skype.com.cn”。此外,“Skype”名称是一个凭空创造的词汇,与短信或手机科技并没有内在的联系。同样地,除非注册者寻求使公众产生一种印象认为投诉人与其有商业合作,“Skype”名称在这一产业中并不是一个注册者可以正当选择的域名。这些均显示出被投诉人极有可能知道Skype的受欢迎程度并寻求从中获利。

投诉人同时确信,被投诉人注册“skype.com.cn”的另一个目的是混淆及误导公众。通过对投诉人商标的良好商誉的擅自使用,被投诉人可以获得任何数目的不当利益:(一)可以误导寻求投诉人产品的消费者,使他们误以为被投诉人是Skype软件的当地渠道、合作伙伴或者代理商(事实上这并不是事实);(二)可以获得其本来无法获得的向互联网访问者推广其短信增值服务的机会;和(三)可以使被投诉人的网站获得更高的点击率,从而吸引广告客户在其网站设置广告条。在“宜家”案中,法庭均认为上述事实可以作为争议域名持有人通过擅自使用投诉人的商誉及品牌获得不当利益的证据。

此外,由于“Skype”名称是一个特殊的、凭空创造的词汇,被投诉人的抢注妨碍了投诉人正常注册“skype.com.cn”,这一点对投诉人的商业活动产生了极大的破坏作用。

最后,投诉人确信,被投诉人注册“skype.com.cn”的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诚实信用及商业道德的强制要求。根据解决办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被投诉人应当被认定具有恶意。



  (二).被投诉人

1. 被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属于解决办法管辖范围;

2.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不能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被投诉人也没有解决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的恶意情形。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不能得到支持。

以下做详细答辩。

1. 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不享有合法在先民事权益。

域名争议中在先民事权益,主要指在中国大陆的注册商标。

投诉人并未提供在中国注册Skype商标的证据。因此,对skype.com.cn域名的主体不拥有任何在先民事权益。

投诉人在附件中提供的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第300156546号商标,经查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商标检索网站(网址为:http://ipsearch.ipd.gov.hk/trademark/jsp/main_

schi.jsp),发现已经于2005年10月10日转让给爱尔兰一家名为SKYPE LIMITED的企业,因此,注册于卢森堡公国的现投诉人SKYPE TECHNOLOGIES S.A.对该商标已无任何权益。

投诉人在附件中提供的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其权益不能自然延伸到中国境内,且没有按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翻译为中文,因此,为无效证据,不能采纳。

据此,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不享有合法的在先民事权益,请仲裁专家组据此驳回投诉。

2. 被投诉人是合法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来开展业务,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合法权益。

(1)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看好2008年奥运会这个巨大的商机,与香港企业CHINA TRADER ONLINE LIMITED(中国贸易网络有限公司)合作,投资建设体育网站“星空体育”。

(2)被投诉人注册skype.com.cn,是因为该域名的主体由单词Sky(星空)和体育的缩写PE(全称为physical education)构成。

1)PE作为体育的含义使用非常普遍和广泛,查众多英文词典均可了解到PE是体育之含义。例如,在线查阅金山词霸(网址http://cb.kingsoft.com)可以了解到PE具有“体育”之含义(附件02)。

2)据向多人进行的在线问卷调查结果,均认为PE是体育(physical education)之意。

3)有众多的体育网站包含有缩写PE。例如:

中国体育资源网:http://www.pe123.com

体育保健网首页:http://pe.stedu.net

北京大学体育教研部:http://pe.pku.edu.cn

四川大学体育学院:http://pe.scu.edu.cn

2008体育论坛:http://www.pe2008.com

国外体育网站:http://www.PEcentral.org

国外体育网站:http://www.sparkPE.org

4)有众多的网站包含有单词SKY。例如:

星空逸云:http://www.sky158.com

天空软件站:http://www.skycn.com

星空音?城:http://www.skymusic.com.tw

天空音乐网:http://www.sky33.com

网址新天空:http://www.sky123.net

由此可见,被投诉人注册skype.com.cn用于建设体育网站合情合理。

3. 被投诉人不具有解决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任一种恶意情形。

简要答辩如下:

(1)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开展自有业务,绝非也从未打算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

(2)被投诉人从未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更谈不上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开展相关业务,并非为了也不可能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被投诉人建设的网站覆盖领导是体育运动,与投诉人主营的即时通信产品绝然不同,不可能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被投诉人也不存在其他恶意的情形。

针对投诉书中对被投诉人的各项恶意的投诉,投诉人并未给出有效证据,投诉不成立。

据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不具有恶意情形。

4. 结论:投诉人的投诉不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其主张不应支持。请求仲裁专家组依法驳回投诉,维护被投诉人的利益。
   
六、专家组意见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为,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对其主张权利的名称或标志在中国依法享有民事权益,是其投诉能够得到支持的基本前提之一。

专家组在全面阅读和分析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所提交的文件及其所附的资料的基础上,形成专家组意见如下:

1、专家组充分关注到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指向的商标是“Skype”,投诉人所主张的是“Skype”商标权利;投诉人指称被投诉人使用“Skype”注册域名,“尽管添加了限定后缀‘.CN’,但仍然是对投诉人的‘Skype’商标的公然复制”; 专家组也充分关注到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并未提供在中国注册Skype商标的证据。因此,对skype.com.cn域名的主体不拥有任何在先民事权益”等观点。所以,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其相应于“Skype”标志的在先民事权益是“Skype”商标权。而中国对于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主要在于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2、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投诉人虽然已经在大韩民国、新西兰、澳大利亚、芬兰、以色列、列支敦士登和瑞士都注册有“Skype”商标,但尚未在中国获准注册“Skype”商标。注册商标权的保护有严格的地域性,中国依法保护已经在中国获准注册的注册商标,仅在国外注册的外国注册商标在中国依法不能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故即使投诉人已在大韩民国、新西兰、澳大利亚、芬兰、以色列、列支敦士登和瑞士都注册有“Skype”商标,但是投诉人的“Skype”标志在中国依法仍然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3、根据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陈述,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提出了“Skype”商标的注册申请;然而投诉人并没有提供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Skype”商标的任何材料。而且,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批准授权日起产生,并非从商标注册申请日起产生;所以,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提出了“Skype”商标的注册申请这一情况即使属实,投诉人目前在中国也并不依法享有“Skype”注册商标专用权。

4、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陈述其发布并销售了具有20种语言版本的“Skype”语音通讯软件。而“Skype”不是一个有涵义的英文单词,却是其创造的字母组合。“Skype”语音通讯软件自从2003年8月发布以来,在中国已拥有超过三百四十万名注册用户,占到中国在线用户(估计为八千七百万)的大约4-5%,并且以每个月三十万至三十五万中国用户的速度递增。投诉人认为其“Skype”语音通讯软件只用了极短的时间,在中国以及全世界明显地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和消费者的认可。投诉人指责被投诉人注册“skype.com.cn”域名是“寻求使公众产生一种印象认为投诉人与其有商业合作;‘Skype’名称在这一产业中并不是一个注册者可以正当选择的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根据投诉人的上述陈述,投诉人实际上是将“Skype”作为非注册的商业标志在语音通讯软件产品及服务上使用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不正当行为。但是,“Skype”是作为一个在语音通讯软件产品及服务上使用的未注册商业标志。如何判断其在中国及其网络环境中的已经产生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在中国现行法律规范下其是否因此会产生相应的权利或者法益?能否在中国据以依法禁止被投诉人注册“skype.com.cn”域名?无论从事实认定或者从法律判断上都是十分复杂的。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在本案中没有清晰提出未注册商业标志之权益主张及其证据支持。从投诉人现有的陈述及其支持材料,专家组尚看不出投诉人在中国已经依法拥有可以对抗被投诉人注册“skype.com.cn”域名的 “Skype”非注册商业标志的法定权益。

5、综上所述,专家组最终认定,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现有文件及其所附资料,本案中投诉人在中国对其主张权利的“Skype”标志,并不依法享有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未注册商业标志权益等民事权益。所以,也就谈不上“被投诉的skype.com.cn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了。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二).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在答辩中,主要主张其依法定程序注册“skype.com.cn”域名开展体育网站业务,专家组认为,依法定程序注册了“skype.com.cn”域名并不能表示被投诉人对“Skype”享有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在先民事权益。被投诉人在答辩中还声明自己注册“skype.com.cn”不具有恶意,但无论是否恶意,“skype.com.cn”域名的注册同样也不能表示被投诉人对“Skype”享有合法权益。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也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在先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三).关于恶意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还难以证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者使用“skype.com.cn”域名具有恶意。而且,如前所述,专家组认为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现有文件及其所附资料,本案中投诉人在中国对其主张权利的“Skype”标志,并不依法享有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未注册商业标志权益等民事权益。所以,专家组不再对被投诉人注册“skype.com.cn”域名是否具有恶意进行深入评判。
   
七、专家组裁决

 
根据本案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作出上述分析,认为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及第九条的规定,难以支持。

专家组裁决:驳回投诉人关于“skype.com.cn”域名的投诉。
   
八、裁决结果

 
skype.com.cn 驳回投诉  
 

[裁决书]
CND-2005000074 号案
裁决编号 贸仲域裁字第(2005)0072
案件编号 CND-2005000074
域名数量 1
域名名称 skype.cn
案件经办人 金曦
裁决提交人 陶鑫良
本案专家 1.陶鑫良 2.沈四宝 3.胡钢
裁决日期 2005-12-13
公布日期 2005-12-16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投诉人:SKYPE TECHNOLOGIES S.A.

地 址:6, rue Adolphe Fischer, L-1520 Luxembourg, Luxembourg

被投诉人:CHINA TRADER ONLINE LIMITED (GREAT WALL EXHIBITIONS LIMITED中国长城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地 址:香港九龙尖沙咀柯士甸道136-138号,金门商业大厦3楼303
   
二、域名及注册商信息

   
争议域名:skype.cn

注册机构: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三、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5年10月12日收到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2005年11月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确认通知。

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争议域名的有关注册信息。2005年11月2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发来的关于域名“skype.cn”注册信息确认函,确认该争议域名由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注册日期为2004年12月20日。

2005年11月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递封面,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5年11月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于2005年11月4日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5年11月4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邮政快递及电子邮件的双重形式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了“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CNNIC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2005年11月2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当日以电子邮件和邮政快递向被投诉人传送/发送答辩转递通知,转去被投诉人的答辩书。

2005年11月2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了投诉人提交的补充理由及证据,并于当日向被投诉人转去了上述投诉人提交的补充理由及证据。

2005年11月3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了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补充》,并于当日向投诉人转去了上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补充》。

2005年12月6日,投诉人通过电子邮件再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关于made-in-australia.com域名的相关补充意见,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将该补充意见直接送至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当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关于made-in-australia.com域名的答辩意见。2005年12月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投诉人的补充意见和被投诉人的答辩意见通过电子邮件转给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在其投诉书中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但于本案程序进行中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并补交了相应费用,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案件应当由三名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5年11月29日以电子邮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投诉人指定的专家沈四宝先生、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被投诉人指定的专家胡钢先生、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拟指定的首席专家陶鑫良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并请三位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当日,陶鑫良、沈四宝、胡钢先生各自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均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在案件审理中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5年11月2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和三位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由陶鑫良、沈四宝、胡钢先生组成三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并由陶鑫良先生担任首席专家。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的2005年11月29日起14日内即2005年12月13日前(含12月13日)作出裁决。
   
四、基本事实

  
  (一).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SKYPE TECHNOLOGIES S.A.,其地址为6,rue Adolphe Fischer L-1520 Luxembourg, Luxembourg。



  (二).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CHINA TRADER ONLINE LIMITED,后更名为GREAT WALL EXHIBITIONS LIMITED(中国长城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其地址为香港九龙尖沙咀柯士甸道136-138号,金门商业大厦3楼303。

本案被投诉人于2004年12月20日在注册服务机构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争议域名“skype.cn”。
   
五、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

投诉人在其投诉书中称: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持有的名称或商标相同或极其近似而产生混淆,并且投诉人对这些名称或者商标拥有民事权利或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司法解释”),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应当证明其对于商标的民事权利及利益合法,并且所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解决办法第8条第一款以及“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二款)。

投诉人在本投诉书中所牵涉的商标是“Skype”。投诉人Skype Technologies S.A.是高速成长的著名的关联公司集团(“Skype Group of Companies”)的成员之一,发布并销售一种称为“Skype”的软件程序。“Skype”软件有针对20种语言的版本,并且是当今世界上成长最快的语音通讯软件。自从2003年8月发布以来,Skype软件被下载了超过一亿零七百万次,任一时刻使用Skype软件的活动用户数目总是超过一百万人。著名的第三方下载服务商www.download.com显示,仅从其服务器上Skype就被下载了超过一百二十万次。在中国,Skype拥有超过三百四十万名注册用户,占到其在线用户(估计为八千七百万)的大约4-5%,并且以每个月三十万至三十五万中国用户的速度递增。Skype只用了极短的时间,同时在中国以及全世界明显地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和消费者的认可。并且投诉人对构成其商业名称的“Skype”商标拥有合法权益和享有权利,同时,不论在中国还是其它地方,每一次软件的发布都伴随着广泛的广告和/或媒体覆盖作为支持。在中国,Skype与TOM在线(TOM在线经营着中国著名的门户网站http://www.tom.com)建立了一个全面的市场及销售合作伙伴关系。TOM在线在中国展开了积极的消费者认知推广活动。这一系列活动包括:(一)在北京、广州和上海购买大型户外广告牌推广Skype;(二)新闻发布会;(三)在中国公共汽车及地铁车厢发布广告标识;(四)在拥有广大中国读者群的杂志上刊登广告;(五)在北京、上海、汕头和广州等城市中的21所大学举办说明会。Skype在整个亚洲也采取了类似措施和努力。

最后,“Skype”商标在香港、大韩民国、新西兰、澳大利亚、芬兰、以色列、列支敦士登和瑞士都有注册。在下列国家,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递交并正在等待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欧共体、俄罗斯、印度、英国、德国、法国和世界范围内其它国家。Skype软件极高的受欢迎程度以及投诉人对其主动而长期的推广,使Skype商标及Skype软件之间建立了强烈的联系,体现在世界范围内数以亿计的的消费者群体有机地构成一个社区。Skype商标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此外,在英国,Skype公司最近在英国域名代理机构“Nominet”所受理的一件类似的域名争议中获得胜诉,该案涉及域名为www.skype.co.uk。

本案系争域名整合了“Skype”这一词汇。因此,尽管添加了通用国家代码限定后缀“.CN”,仍然是对投诉人的“Skype”商标的公然复制。在“宜家”一案中,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整合了商标名称的域名仍然构成对商标名称的复制,即使域名包含了顶级和二级域名限定后缀(例如“www.ikea.com.cn”)(参见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1999年第86卷)(“宜家”案)。本案中,“skype.cn”仅包含了顶级域名限定后缀,所以“skype.cn”与商标的相似甚至比“宜家”案中更为明显。

2、争议域名持有人对所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没有合法权益。

解决办法和“司法解释”均认定,若被投诉人对所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拥有合法权益,则域名争议投诉将得不到支持。(参见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以及“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三款)。

投诉人获知,被投诉人对于“skype.cn”并无任何权益,也不存在任何使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合理理由。“Skype”并不是被投诉人的商业名称,该名称与被投诉人的任何产品或服务也并未表现出对应关系。恰恰相反,投诉人的产品则广泛而普遍地以此名称为公众所熟悉,并且被投诉人直到2004年12月才注册“skype.cn”,而在这之前,投诉人的Skype软件已经确立了良好的商誉及品牌认知。

被投诉人并没有对“skype.cn”进行合法的非商业应用或者合理使用。事实上,被投诉人甚至没有表现出对“skype.cn”进行过任何有意义的应用。被投诉人将访问“skype.cn”的互联网用户重定向链接至另一个网站“www.chinasms.cn”,该网站似乎是一个有关性爱和/或在线交友的短信网站,而“Skype”名称则完全没有在该页面出现。“Skype”软件主要被应用于互联网语音电话,与短信或手机通讯几乎没有或很少(如果有的话)有直接的关系。被投诉人显然是一名域名的转售者,而现在,“域名”只是被简单地指向其电子商务页面,该页面专司其域名注册及主机服务,而“Skype”名称则完全没有在该页面出现。 在很多的时候,被投诉人的网站还会有另一种显示,即一片空白页面上只有一行文字:“spykids ownz you.”。值得注意的是,“spykids”名称与一部著名电影的特许名称《特工小子》(“spykids”)相吻合。该片由帝门影业(Dimension Films)出品,著名影星安东尼奥·班德拉斯主演。(见http://www.spykids.com)。”

3、争议域名持有人恶意注册了该域名。

解决办法和“司法解释”均要求解决一个问题,即争议域名持有人是否恶意地注册和/或使用了所争议的域名。(参见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和“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四款)。

投诉人确信,被投诉人注册“skype.cn”的其中一个目的是为了销售、出租或者转让该“skype.cn”给投诉人,或其他可能的第三方,以牟取高额收入或不当利益。虽然这一目的并没有被特别地表达出来,但是投诉人仍然发觉有足够证据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如前所述,被投诉人的主要商业服务表现为短信增值服务,而且其可能听说过投诉人的软件,因为其熟悉各种电讯技术。在已有数以百万计的下载发生之后(同时在中国及全世界)的2004年12月,被投诉人才注册了“skype.cn”。此外,“Skype”名称是一个凭空创造的词汇,与短信或手机科技并没有内在的联系。同样地,除非注册者寻求使公众产生一种印象认为投诉人与其有商业合作,“Skype”名称在这一产业中并不是一个注册者可以正当选择的域名。这些均显示出被投诉人极有可能知道Skype的受欢迎程度并寻求从中获利。

投诉人在其补充理由中称:

首先,被投诉人及其“代理人”尤晓东先生广泛地参与了域名投机的盈利活动。例如,被投诉人长城展览有限公司(Great Wall Exhibitions)的商业名称似乎可以使人安全地假设其商业重心在中国市场(例如,“中国商人在线”,“长城展览有限公司”),然而,该公司现在正在一个著名的域名拍卖网站“www.sedo.com”上销售域名“www.made-in-australia.com”。

此外,被投诉人的“代理人”尤晓东先生(如前所述,尤先生被认为是被投诉人在域名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并有可能大量参与了被投诉人的日常事务和管理)自己就是一名富有经验而野心勃勃的域名商人。例如,尤先生注册了一个与中国的一个主要饮料品牌相对应的域名:www.huiyan.com 。另外,一个与尤先生有关的公司,北京智慧东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早先的域名争议中,于今年7月被CIETAC要求将域名“www.f1.cn”、“www.fi.com.cn”返还给投诉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Formula One Licensing B.V.)。

尤先生最近还作为评委参加了第一届“最有价值CN域名”评选活动。令人好奇的是,另一位评委是钟斌先生,Beijing MJB Technology, Ltd的所有人,而该公司注册了“www.skype.com.cn”域名——该域名正是另一件CIETAC所受理的类似的域名争议案件的标的。

由此,考虑到被投诉人之前的域名经纪业务、与资深域名商业人士尤晓东先生的紧密联系以及Skype最近在中国市场的大量广告投入所激发的流行热潮,被投诉人极有可能在注册域名的时候便知晓Skype的流行并且特意注册此域名以便牟利。由于被投诉人和尤先生资历深厚并具有关于域名价值的专业知识,再考虑到 “Skype”名称是一个凭空创造的独特的词汇,与任何既存的产品或服务并没有内在的联系,被投诉人所选择的域名和投诉人的商标的相似仅仅是巧合的可能性显得极其小。被投诉人的注册行为极有可能出于恶意,并有通过出售或擅自使用一个与另一公司的著名品牌名称相对应的域名来获取不当利益的故意。

投诉人同时确信,被投诉人注册“skype.cn”的另一个目的是混淆及误导公众。通过对投诉人商标的良好商誉的擅自使用,被投诉人可以获得任何数目的不当利益:(一)可以误导寻求投诉人产品的消费者,使他们误以为被投诉人是Skype软件的当地渠道、合作伙伴或者代理商(事实上这并不是事实);(二)可以获得其本来无法获得的向互联网访问者推广其短信增值服务的机会;和(三)可以使被投诉人的网站获得更高的点击率,从而吸引广告客户在其网站设置广告条。在“宜家”案中,法庭均认为上述事实可以作为争议域名持有人通过擅自使用投诉人的商誉及品牌获得不当利益的证据。

此外,由于“Skype”名称是一个特殊的、凭空创造的词汇,被投诉人的抢注妨碍了投诉人正常注册“skype.cn”,这一点对投诉人的商业活动产生了极大的破坏作用。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skype.cn”的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诚实信用及商业道德的强制要求。根据解决办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被投诉人应当被认定具有恶意。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认为本案属于解决办法管辖范围。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不能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支持投诉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被投诉人也没有解决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恶意情形。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不能得到支持。

被投诉人在其答辩书和《答辩书补充》中进行了详细答辩。

1. 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不享有合法在先民事权益。

本案域名争议中的在先民事权益,主要指在中国大陆的注册商标。

投诉人并未提供在中国注册Skype商标的证据。因此,对skype.cn域名的主体不拥有任何在先民事权益。

投诉人在附件中提供的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第300156546号商标,经查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商标检索网站(网址为:http://ipsearch.ipd.gov.hk/trademark/jsp/main_schi.jsp),发现已经于2005年10月10日转让给爱尔兰一家名为SKYPE LIMITED的企业,因此,注册于卢森堡公国的现投诉人SKYPE TECHNOLOGIES S.A.对该商标已无任何权益。

投诉人在附件中提供的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其权益不能自然延伸到中国境内,且没有按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翻译为中文,因此,为无效证据,不能采纳。

据此,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不享有合法的在先民事权益,请专家组据此驳回投诉。

2. 被投诉人是合法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来开展业务,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合法权益。

(1)被投诉人公司原名CHINA TRADER ONLINE LIMITED(中国贸易网络有限公司),因商业原因已经于2005年4月13日变更为GREAT WALL EXHIBITIONS LIMITED(中国长城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2)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看好2008年奥运会这个巨大的商机,与香港企业CHINA TRADER ONLINE LIMITED(中国贸易网络有限公司)合作,投资建设体育网站“星空体育”。

(3)被投诉人注册skype.cn,是因为该域名的主体由单词Sky(星空)和体育的缩写PE(全称为physical education)构成。

1)PE作为体育的含义使用非常普遍和广泛,查众多英文词典均可了解到PE是体育之含义。例如,在线查阅金山词霸(网址http://cb.kingsoft.com)可以了解到PE具有“体育”之含义。

2)据向多人进行的在线问卷调查结果,均认为PE是体育(physical education)之意。

3)有众多的体育网站包含有缩写PE。例如:

中国体育资源网:http://www.pe123.com

体育保健网首页:http://pe.stedu.net

北京大学体育教研部:http://pe.pku.edu.cn

四川大学体育学院:http://pe.scu.edu.cn

2008体育论坛:http://www.pe2008.com

国外体育网站:http://www.PEcentral.org

国外体育网站:http://www.sparkPE.org

4)有众多的网站包含有单词SKY。例如:

星空逸云:http://www.sky158.com

天空软件站:http://www.skycn.com

星空音乐城:http://www.skymusic.com.tw

天空音乐网:http://www.sky33.com

网址新天空:http://www.sky123.net

由此可见,被投诉人注册skype.cn用于建设体育网站合情合理。

3. 被投诉人不具有解决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任一种恶意情形。

(1)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开展自有业务,绝非也从未打算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建设体育网站“星空体育”,从未向任何人要求出售过争议域名,也从未在网页上出现过所谓“spykids ownz you.”之类文字(而这似乎是投诉人的电脑中了病毒的症状)。投诉人的所谓“确信”纯属主观臆断,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而且投诉人相应的补充材料离题万里,扯到了与本争议域名无关的人和事。不能说明任何问题。例如made-in-australia.com并非被投诉人所有,亦与本案无关。又如尤晓东先生在本案中受被投诉人委托任答辩代理人,之前并不知晓被投诉人的任何事情,和被投诉人也没有任何业务联系,更不可能“大量参与了被投诉人的日常事务和管理”。本次也是因他人介绍才认识被投诉人,进而代理本案。与本案无关的F1.cn/F1.com.cn域名案,亦已提交法院审理,CIETAC的争议裁决并未生效。

再如投诉人所称所有人为钟斌先生的Beijing MJB Technology, Ltd注册了“Skype.com.cn”域名一事,与本案无关,既不能证明投诉人的权益,也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答辩认为:综上所述,投诉人以“莫须有”的理由推导出其所谓确信被投诉人注册“skype.cn”的其中一个目的是为了销售、出租或者转让该“skype.cn”给投诉人,或其他可能的第三方,以牟取高额收入或不当利益的结论,纯属主观臆断,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2)被投诉人从未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更谈不上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开展相关业务,并非为了也不可能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被投诉人建设的网站覆盖领域是体育运动,与投诉人主营的即时通信产品绝然不同,不可能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被投诉人也不存在其他恶意的情形。

针对投诉书中对被投诉人的各项恶意的投诉,投诉人并未给出有效证据,投诉不成立。

据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不具有恶意情形。

4、结论:投诉人的投诉不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其主张不应支持。请求专家组依法驳回投诉,维护被投诉人的利益。



(三)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关于made-in-australia.com域名的补充与答辩意见

1、 投诉人关于made-in-australia.com域名提交的补充意见

2005年12月6日,投诉人的代理人通过电子邮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被投诉人提出了关于made-in-australia.com域名的相关补充意见,其电子文本如下:

“本律师事务所收到并研究了被投诉人于2005年11月29日提交的有关的CND-050074案的文件(该文件附后)。我们认为值得指出的一点是,被投诉人的代理人在该提交的文件中的一项陈述并非完全真实,并可能试图误导专家组。具体来说,在对CND-050074案的投诉书做出修改时(时间也是2005年11月30日),我们指出,被投诉人长城展览有限公司(“长城公司”)注册了并正在一个域名拍卖网站上出售域名“www.made-in-australia.com”。被投诉人的代理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项主张不准确(尤先生称,这一域名事实上不属于被投诉人)且与本案无关。 投诉人在此提请专家组注意一个综合的WHOIS数据库历史服务系统的记录信息(见http://www.whois.sc)。这项服务系统收录了许多有用的信息,其中包含了支持五种通用顶级域名(gTLDs)的许多域名注册机构的WHOIS数据库记录所做出的变更。根据所列记录,当投诉人在其修改后的投诉书中指出这一域名之后,其WHOIS信息记录被修改了三次。数据很明显地在2005年11月29 日被更改,并且又分别于2005年11月30日以及2005年12月5 日两度被更改。我们收录了该域名的所有四个版本的WHOIS列表信息。这些列印件显示,2005年11月26日的注册人为长城公司,且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被列为联系方式。随后,“长城”字样被删除,并被替换为“Andrew Glocek”,但是电子邮件地址仍然为“[email protected]”。接着,信息列出了公司名称“XL4 Limited”,但是电子邮件地址又一次保留为“[email protected]”。显然,被投诉人不希望专家组看到“长城”名称与此域名有所关联,并且故意地通过更改信息来隐藏这一事实。投诉人在此尊敬地提请专家组考虑,无论这一问题在尤先生提出异议前是否与本案有关,现在这一事实与本案极其相关,因为这一系列事实证明了尤先生的正式陈述并不值得信赖。”

2、被投诉人关于made-in-australia.com域名提交的答辩意见

针对投诉人于2005年12月6日直接传来的的上述关于made-in-australia.com域名的相关补充意见,被投诉人当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相应的答辩意见,其电子文本如下:

“针对投诉人在补充材料已经截止后在12月6日再次提交的关于‘made-in-australia.com’域名的补充材料,被投诉人有必要澄清如下:首先这是一个与本案无关的域名; 其次,该域名事实是Andrew Glocek在未得到被投诉人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以被投诉人名义挂靠注册的域名,被投诉人此前并不知晓有此域名存在。在11月29日了解此情况后,即通知该域名注册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被投诉人名义注册域名。因此,该域名注册人自行修改了相关域名记录。被投诉人再次重申:自始至今,该域名并非投诉人所有,该域名的注册信息变更,既不在被投诉人控制之中,亦与被投诉人无关。”
   
六、专家组意见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为,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对其主张权利的名称或标志在中国依法享有民事权益,是其投诉能够得到支持的基本前提之一。

专家组在全面阅读和分析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所提交的文件及其所附的资料的基础上,专家组认为:

1、专家组充分关注到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指向的商标是“Skype”,投诉人所主张的是“Skype”商标权利;投诉人指称被投诉人使用“Skype”注册域名,“尽管添加了限定后缀‘.CN’,但仍然是对投诉人的‘Skype’商标的公然复制”; 专家组也充分关注到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并未提供在中国注册Skype商标的证据。因此,对skype.cn域名的主体不拥有任何在先民事权益”等观点。所以,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其相应于“Skype”标志的在先民事权益是“Skype”商标权。而中国对于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主要在于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2、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投诉人虽然已经在大韩民国、新西兰、澳大利亚、芬兰、以色列、列支敦士登和瑞士都注册有“Skype”商标,但尚未在中国获准注册“Skype”商标。注册商标权的保护有严格的地域性,中国依法保护已经在中国获准注册的注册商标,仅在国外注册的外国注册商标在中国依法不能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故即使投诉人已在大韩民国、新西兰、澳大利亚、芬兰、以色列、列支敦士登和瑞士都注册有“Skype”商标,但是投诉人的“Skype”标志在中国依法仍然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3、根据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陈述,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提出了“Skype”商标的注册申请;然而投诉人并没有提供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Skype”商标的任何材料。而且,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批准授权日起产生,并非从商标注册申请日起产生;所以,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提出了“Skype”商标的注册申请这一情况即使属实,投诉人目前在中国也并不依法享有“Skype”注册商标专用权。

4、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陈述其发布并销售了具有20种语言版本的“Skype”语音通讯软件。而“Skype”不是一个有涵义的英文单词,却是其创造的字母组合。“Skype”语音通讯软件自从2003年8月发布以来,在中国已拥有超过三百四十万名注册用户,占到中国在线用户(估计为八千七百万)的大约4-5%,并且以每个月三十万至三十五万中国用户的速度递增。投诉人认为其“Skype”语音通讯软件只用了极短的时间,在中国以及全世界明显地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和消费者的认可。投诉人指责被投诉人注册“skype.cn”域名是“寻求使公众产生一种印象认为投诉人与其有商业合作;‘Skype’名称在这一产业中并不是一个注册者可以正当选择的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根据投诉人的上述陈述,投诉人实际上是将“Skype”作为非注册的商业标志在语音通讯软件产品及服务上使用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不正当行为。但是,“Skype”是作为一个在语音通讯软件产品及服务上使用的未注册商业标志。如何判断其在中国及其网络环境中的已经产生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在中国现行法律规范下其是否因此会产生相应的权利或者法益?能否在中国据以依法禁止被投诉人注册“skype.cn”域名?无论从事实认定或者从法律判断上都是十分复杂的。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在本案中没有清晰提出未注册商业标志之权益主张及其证据支持。从投诉人现有的陈述及其支持材料,专家组尚看不出投诉人在中国已经依法拥有可以对抗被投诉人注册“skype.cn”域名的 “Skype”非注册商业标志的法定权益。

5、综上所述,专家组最终认定,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现有文件及其所附资料,本案中投诉人在中国对其主张权利的“Skype”标志,并不依法享有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商业标志权益等民事权益。所以,也就谈不上“被投诉的‘skype.cn’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了。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二).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在答辩中,主要主张其依法定程序注册“skype.cn”域名开展体育网站业务,专家组认为,依法定程序注册了“skype.cn”域名并不能表示被投诉人对“Skype”享有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在先民事权益。被投诉人在答辩中还声明自己注册“skype.cn”不具有恶意,但无论是否恶意,“skype.cn”域名的注册同样也不能表示被投诉人对“Skype”享有合法权益。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也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在先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三).关于恶意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还难以证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者使用“skype.cn”域名具有恶意。而且,如前所述,专家组认为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现有文件及其所附资料,本案中投诉人在中国对其主张权利的“Skype”标志,并不依法享有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商业标志权益等民事权益。所以,专家组不再对被投诉人注册“skype.cn”域名是否具有恶意进行深入评判。
   
七、专家组裁决

 
根据本案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作出上述分析,认为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及第九条的规定,难以支持。

专家组裁决:驳回投诉人关于“skype.cn”域名的投诉。
   
八、裁决结果

 
skype.cn 驳回投诉

责任编辑:米尊 

顶一下
(1)
10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布者资料
ZhangYong 查看详细资料 发送留言 加为好友 用户等级:注册会员 注册时间:2007-04-19 09:04 最后登录:2007-07-02 11:07
推荐内容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