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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ger.com.tw 域名争议案结果(案号:STLC2006-017,繁体)

时间:2007-06-13 12:19   来源:STLC科技法律中心   作者:公告
【导读】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科技法律中心 專家小組決定書 案號: STLC2006-017 申訴人: 美商古格公司 註冊人: Reg168.com 1. 當事人 1.1 申訴人:美商古格公司 ( Google, Inc. ) 地址:美國 94043 加州山景市圓形劇場路 1600 號 1600 Amphitheatre Parkway, Mountain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科技法律中心
專家小組決定書
案號: STLC2006-017

申訴人: 美商古格公司 註冊人: Reg168.com

1. 當事人

1.1 申訴人:美商古格公司 ( Google, Inc. )

地址:美國 94043 加州山景市圓形劇場路 1600 號

1600 Amphitheatre Parkway, Mountain View , CA 94043 , USA

代表人 : 杜曹 Tu Tsao

代理人:博仲法律事務所 陳慧玲 律師、林鼎鈞 律師、陳絲倩 律師

聯絡人:游逸倩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86 號 12 樓

1.2 註冊人: reg168.com

代表人:不詳

代理人:無
2. 系爭網域名稱與其受理註冊機構

2.1 系爭網域名稱: blogger.com.tw

2.2 受理註冊機構: WebCC Ltd.

2.3 申請註冊日期: 2005 年 6 月 10 日 (有效至 2007 年 6 月 10 日 )

3. 本案處理程序

3.1 申訴人之代理人於 2006 年 9 月 1 日 將申訴書送達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以下簡稱 「 科法中心」),選擇由一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並繳交爭議處理費用新台幣肆萬元整。

3.2 科法中心於 2006 年 9 月 1 日 向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 TWNIC 」 )索取系爭網域名稱註冊資料; TWNIC 於同日以傳真函覆科法中心相關資訊。

3.3 科法中心確認申訴書內容符合「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 「 處理辦法 」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 「 實施要點」)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附則」(以下簡稱「處理附則」)之相關規定後,正式受理本案,並於 2006 年 9 月 4 日 將申訴書寄送予註冊人。

3.4 依「實施要點」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本案處理程序開始日為 2006 年 9 月 6 日 ,科法中心於當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及 TWNIC 。

3.5 科法中心於 2006 年 9 月 26 日 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隨即於 2006 年 9 月 29 日 將該答辯書寄送予申訴人及 TWNIC 。

3.6 註冊人提出答辯書時,未選擇由三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依「實施要點」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本案專家小組應由一名專家組成,科法中心乃由其專家名單中選定吳永乾教授擔任,並於 2006 年 10 月 2 日 通知雙方當事人及 TWNIC 。

3.7 本案專家小組作出決定之日期原訂為 2006 年 10 月 26 日 ,因申訴人與註冊人先後於 2006 年 10 月 12 日 及同年 10 月 20 日 分別提出「申訴補充理由書」和「應訴補充理由書」,專家小組尚須時間詳加審酌,乃將作出決定之日期延至 2006 年 11 月 2 日 。

3.8 科法中心於 2006 年 10 月 27 日 再接獲申訴人之「申訴補充理由書 ( 二 ) 」,立即寄送予註冊人、專家小組及 TWNIC 。
4. 本案事實

4.1 申訴人於 2003 年併購美商 Pyra Labs 公司及其所經營之「 blogger.com 」網站,嗣後陸續於全球各地以「 blogger 」為網域名稱之主要部分,設立三十五個網站,並以「 BLOGGER 」一詞,在加拿大、美國、歐盟、台灣等地申請取得註冊商標。申訴人在台灣地區所擁有之「 BLOGGER 」商標權,係於 2005 年 6 月 28 日 提出申請,並於 2006 年 4 月 16 日 完成註冊生效。

4.2 申訴人曾於 2003 年間註冊使用「 blogger.com.tw 」(即系爭網域名稱),惟因疏未繳納管理費而喪失該網址之專用權。註冊人係於 2005 年 6 月 10 日 向 WebCC Ltd. 申請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有效期間至 2007 年 6 月 10 日 止。申訴人認為註冊人之系爭網域名稱註冊,具有「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乃向科法中心提出申訴。

5. 適用規定

5.1 科法中心於 2001 年 3 月 29 日 經 TWNIC 認可並簽約,成為國家代碼( ccTLD )為 tw 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5.2 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註冊人註冊之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同意依「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之。因此,註冊人就本案有私法上之契約義務,必須接受科法中心進行爭議之處理。

5.3 科法中心依「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及「處理附則」之相關規定處理本案,如有未規定之事項,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參酌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以下簡稱「 ICANN 」)所頒布之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以下簡稱「 UDRP 」)、 Rules for UDRP (以下簡稱「 Rules 」),以及其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如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以下簡稱「 WIPO Center 」),作成之網域名稱爭議專家小組決定書。

6. 當事人之主張

6.1 申訴人方面

6.1.1 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使用於表彰網誌服務之標識、慣用之國外網域名稱主要部分以及申訴人之商標相同而產生混淆

6.1.1.1 美商 Pyra Labs 公司為表彰所開發之網誌編寫程式及相關服務而創立「 blogger 」標識,並率先成立「 blogger.com 」網站,以推展網誌編寫活動。藉由編寫網誌,使用者之角色可從傳統被動的網頁閱讀者,轉變為主動的書寫者,因而受到全球網路使用者之注意。申訴人為全球最大搜尋引擎服務供應商,為了提供網路使用者全方位服務,乃於 2003 年將 Pyra Labs 公司併入事業體,並不斷更新軟體功能,以維持使用者之興趣。時至今日,全球各地已成立一千七百萬以上之部落格,並且在不斷增加中。

6.1.1.2 系爭網域名稱( blogger.com.tw )與申訴人所經營「 blogger.com 」等三十五個全球各地網域名稱,在主要部分完全相同,對一般消費者與網路使用者而言,並無從對其主體性加以分辨。註冊人利用系爭網域名稱架構網站,會使網路使用者誤以為該網站與申訴人具有某種程度的關連,而造成網路使用者混淆之情形。

6.1.1.3 申訴人在併購美商 Pyra Labs 公司後,即取得有關「 blogger 」一詞之智慧財產權,並自 2003 年起,在加拿大、美國、歐盟、台灣等地提出商標申請,且陸續獲准註冊。由此可證,申訴人確實較註冊人更早使用「 blogger 」一詞。惟因商標申請曠日廢時,致部分地區完成商標註冊之日期,晚於系爭網域名稱申請註冊之日期。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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