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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文版)

时间:2007-07-26 17:41
【导读】(由ICANN于1999年8月24日通过,1999年10月24日批准实施) 说明: 本政策业已生效。有关实施时间表,可参见网址 www.icann.org/udrp/udrp-schedule.htm 。 本政策已为所有由ICANN认可的、负责为以.com、 .net、.org结尾的域名提供注册服务的注册商(registrars)所采纳

(由ICANN于1999年8月24日通过,1999年10月24日批准实施)

说明:

本政策业已生效。有关实施时间表,可参见网址www.icann.org/udrp/udrp-schedule.htm
本政策已为所有由ICANN认可的、负责为以.com、 .net、.org结尾的域名提供注册服务的注册商(registrars)所采纳,亦为某些国家顶级域名(如.nu、 .tv、 .ws等)的管理者所采纳。
本政策是域名注册商(或者某些国家顶级域名的注册机构)和其客户(域名持有人或注册人)之间的约定。因此,本政策以“我方”或“我们的”指称域名注册商,而以“你方”或“你们的”指称域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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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由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批准实施)

1、目的

本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已经由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ICANN)所采纳,并以附件的形式并入你方的注册协议。该政策为你方与我方(域名注册商)以外的任何其他方之间因你方所注册的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而引发的有关争议设定了条款和条件。本政策第4条所规定的解决程序将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程序规则》)(该《程序规则》可见诸于网址www.icann.org/udrp/udrp-rules-24oct99.htm)和选定的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的《补充规则》而进行。


2、你方的陈述责任

你方申请注册某一域名或要求我方保留或更新某一域名注册时,即向我们陈述并保证:(a)你方注册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是完整的和准确的;(b)就你方所知,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或妨碍任一第三方的权益;(c)该域名的注册并非出于某种不法目的;以及(d)你方不会在明知违反有关可适用的法律或法规的情况下使用该域名。你方有责任判断你方域名注册行为是否侵害或妨碍他人权益。

3、撤销、转让和变更

在下列情况下,我方将撤销、转让和变更域名注册:

(a)根据本《政策》第8条的规定,我方收到你方或你方授权代理人提交的书面的或适当电子形式的通知,要求采取此类行动;

(b)我方收到有管辖权的法庭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定,指令采取此类行动;

(c)我方收到行政专家组在依据本《政策》或依据为ICANN所采纳的本《政策》以后版本而进行的、以你方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行政程序中所作出的裁决,要求采取此类行动。(见以下第4(9)条和第4(11)条)

我方也可根据域名注册协议的条款或其它合法要求撤销、转让和变更域名政策》

4、强制性行政程序

本条限定了你方应交由强制性行政程序解决的争议类型。该程序将由网址www.icann.org/udrp/approved-providers.htm 中所列明的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所列明的均为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争议解决机构”)之一进行。

a. 适可的争议  一旦第三方(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向一适格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如下主张时,你方有义务加入该强制性的行政程序:

(i) 你方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且

(ii) 你方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你方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b.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针对第4(a)(iii) 条,尤其是如下情形但并不限于如下情形,如经专家组发现确实存在,则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i)该情形表明,你方注册或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者;或者,

(ii)你方注册行为本身即表明,你方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上述商标者;或者,

(iii) 你方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者;或者,

(iv)以使用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你方通过制造你方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它连机地址者。

c. 如何在答辩中证明你方对域名拥有权利及合法利益  你方在收到投诉书后,应根据《程序规则》第5条的规定来决定你方应如何准备答辩。针对第4(a)(ii) 条,尤其是如下情形但并不限于如下情形,如由专家组在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认定基础上得以证实,则表明你方对该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在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你方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或可证明准备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者;或者,

(ii)你方(作为个人、商业公司或其它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因所持有的域名业已广为人知者;或者

(iii)你方正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合理地使用该域名,不存有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玷污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之意图者。

d.争议解决机构的选择  投诉人应从业经ICANN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中选择一争议解决机构,并向该争议解决机构提交投诉书。除第4(f)条所规定的合并审理的情形外,该争议解决机构将管理案件程序性事项。

e. 程序的启动和行政专家组的指定  有关案件的启动程序、案件进行程序及裁决争议的专家组(“行政专家组”)的指定程序由《程序规则》另作规定。

f. 合并审理  如果你方与投诉人之间存有多个域名争议,你方或投诉人均可请求将这些争议交由一个行政专家组合并审理。该请求应向最初被指定负责双方间在审争议的行政专家组提出。该专家组有权决定将此类争议部分或全部予以合并审理,只要这些合并审理的争议受本《政策》或为ICANN采纳的本《政策》以后的版本所约束。

g. 费用  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政策》就提交专家组解决的争议而收取的所有费用均由投诉人承担,但你方根据《程序规则》第5(b)(iv) 条的规定选择将行政专家组成员由一名专家扩充为三名专家的情形除外。在这种情形下,全部费用由你方和投诉人平均分担。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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