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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建议司机醉驾或飙车不论情节均定罪

时间:2010-08-26 15:17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昨天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这两部法案均是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引发公众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昨天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这两部法案均是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引发公众关注。昨天,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就关注度较高的“醉驾入刑”“75岁免死”“恶意欠薪入罪”等展开讨论,其中多数代表认为醉驾肇事处罚过轻,建议应减少醉驾受罚限定条件,同时需对醉驾肇事数罪并罚。

■关于“75岁免死”

75岁以上者免死

应增加限定条件

“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一条文写入刑法修正案草案,被认为是我国宽严相济的立法原则和人道主义的重要体现。但这也引来了关于古稀老人犯罪问题恶化的担忧,昨天关于此法则,代表观点不一时有交锋。75岁,该不该作为一道生死界限?

应该放宽老年人死刑界限

>>支持观点

姜兴长委员建议对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再适当放宽。他说,草案的规定是积极的,能更好地体现中国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精神,但似乎还是严厉了一些。建议规定“年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姜兴长说,因为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多年来,年满70周岁的人,法院一般也不执行死刑。所以,这次修改可以考虑再前进一步,规定对已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样的立法对社会和谐稳定比较有益。

不应规定“75岁免死”条款

>>反对意见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桂平认为不应当规定“75岁免死”条款。她说,这样的条款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老年人犯罪会大大增多。可能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老年人如果实施了如爆炸、凶杀等恶性犯罪,司法机关面对民愤将无法处理。立法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必须顾及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

林强委员建议把“75岁免死”条款修改为:“犯罪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故意杀人的除外。”林强说,从法律的尊严和立法的角度讲,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对故意杀人罪,还是要适用死刑,如果已满75岁的老年人不是犯故意杀人罪的,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可以不适用死刑。

避免老人被极端组织利用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力峰表示,如果规定75岁老人犯罪免于死刑,很可能被反社会极端组织所利用,他们完全可以策动年老的人铤而走险,制造公共安全事件。

蔡力峰表示,权力机关修改法律,应该考虑到社会的现实,应该考虑到人民对于严守法纪,维护国家稳定和人民生命安危的强烈愿望。

■关于醉驾入刑

减少醉驾限定条件 加重醉驾肇事惩罚

刑法修正案草案把“醉酒驾驶”定为犯罪引起各方关注。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这部草案时就这一新增条款纷纷发言,不少组成人员建议修正案草案应减少醉驾限定条件,同时应加重对醉酒驾驶肇事特别是致人伤亡的惩罚力度。

应删“情节恶劣”表述

>>观点

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乔传秀委员建议,应删除修正案中“情节恶劣的”的表述。理由是,醉酒驾车行为属于主观故意,其造成的现实社会危害和潜在的社会危害十分重大。因此,无论该行为是否存在恶劣情节,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犯罪。

白景富委员说,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表述有两个问题,醉酒驾车或者是飙车的,就处拘役,而且还属于情节恶劣,这样的处罚很轻,醉酒在大街上飙车,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一定局限于拘役。另外,草案应该增加如果醉酒驾车和飙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怎么处理的规定。

醉驾肇事应数罪并罚

全国人大代表姜健说,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道路上驾车追逐竞驶,是间接故意犯罪,属于行为犯,又属于危险犯,建议增加一款即“造成他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他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表示,把醉酒驾驶和飙车都规定为犯罪,我认为是可以考虑的,因为这的确符合中国的国情,但是现在刑罚的设置上是处拘役并处以罚金,草案对于刑罚很轻。可以考虑增加“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我们立法的初衷也可以基本实现。现在老百姓有一种质疑,以前成都的醉酒驾驶案件,最后判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判的是死缓。现在规定一个醉酒驾车的危险驾驶罪,如果判拘役,老百姓会认为刑法修改后对被告人反而判轻了。同时,为了确保司法实践中不出差错,构成其他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为了回应老百姓的关切,不能刑法越改越轻,而且要防止司法实践中出现偏差。

责任编辑: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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