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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900万存款在工商银行不翼而飞 讨要两年无果

时间:2011-11-04 10:11   来源:society.dbw.cn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近日,有储户向记者反映,自己存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的900万元存款被人偷偷转走,两年多来,经多方讨要,目前仍没有结果。

核心提示

近日,有储户向记者反映,自己存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的900万元存款被人偷偷转走,两年多来,经多方讨要,目前仍没有结果。

巨额存款为何离奇丢失?谁该为此承担责任?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两年多了,银行不兑付,法院没审理,我们的900万元存款究竟到哪去要?”11月3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储户张菊花的代理人郑小平无奈地说。

900万元存款失踪

本人办理存款,银行柜员却将U盾交给他人

据介绍,2008年6月,浙江人张菊花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存款900万元。2008年年底,张菊花发现自己的900万元存款居然不翼而飞了。

经多方了解,张菊花得知自己的900万元存款是被工商银行扬中支行原营业部主任何卫华利用U盾通过网上银行转走的。

2009年9月,张菊花将工行扬中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付其存款本金及利息。

江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据法院向当事人、工行扬中支行办理张菊花存款的柜员洪伯章谈话了解,2008年6月2日,何卫华带着张菊花来办理存款业务,洪伯章在办理完存款后并没将U盾交给张菊花,而是交给何卫华的熟人王程,王程则将之交给了何卫华。

洪伯章在法院的谈话笔录中称,“何卫华叫我办事我不能不办。何原来又是我的领导,我是按银行的手续办的。”

何卫华也通过书面方式向张菊花的代理人承认:张菊花的U盾是洪伯章交给王程,由王程交给他本人的。

事实似乎已经清楚。张菊花认为,银行职员的失误导致她丢失了900万元存款,银行理应赔偿她的经济损失。

然而,工行扬中支行却拒绝赔付,理由是:在张菊花2008年6月2日存款前的5月7日,该行已经与何卫华解除了劳动合同。张菊花存款丢失是何卫华个人行为造成的,跟银行没有关系。

可是,就在银行声称发文解除与何卫华劳动合同之后的6月20日,该行又发了一个文件给予何卫华行政开除处分。

“如果工行的前一个文件不是伪造的,后面的那个文件该怎么解释呢?”张菊花的代理人郑小平因此质疑工行5月7日文件的真实性。

记者就相关问题向工行镇江分行求证,该行办公室主任孙涛坚持称,处理决定是2008年5月7日做出的。至于6月20日的处理决定如何解释,孙涛未作正面回应。

巨款丢失责任谁担?

专家认为,银行柜员将U盾交予他人的行为违规

巨额存款不翼而飞,银行该承担什么责任?

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的刘万福律师说:“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双方也就形成了委托保管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存款行为只与储户和银行相关。只要储户有合法的存款凭证,自身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重大过失,双方存款关系自然成立,银行理应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那么,案发时何卫华离职与否,对银行应担的责任究竟有多大影响?

刘万福表示,银行如要免除责任,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存款丢失完全是存款人的过错,比如说是存款人有意将U盾和密码交给何卫华的,而这与何卫华离职与否并无关系。

法律专家表示,从法院笔录内容看,储户在银行的柜台正常办理存款手续,柜员的行为是工作场所发生的职务行为。而U盾由柜员交给别人,这就证明过错在银行方面。存款人没有必要去查明在银行工作场所U盾交予人何卫华的身份。

专业人士认为,按照行业规定,U盾这样直接关联账户安全的物品只能交给存款人,柜台营业员既不能代人保管,更不能转交他人。本案如果确实是洪姓柜员将U盾交予他人,这样的行为显然违规,银行在存款丢失事情上当然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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