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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强人是如何捍卫自己域名权的

时间:2007-05-15 18:42   来源:都市晨报
域名,值钱的东西。特别是跟名企商标之类搭界的,更没话说。不过,万一有朝一日他人忙里偷闲跟你打官司要域名,咋办?且看以下法庭实录。 甲方:域名所有人,被告。 乙方:某名企,原告。 事由:甲方抢注了乙方某产品名字作为域名。乙方要求法院判回该域名。 事实论据

域名,值钱的东西。特别是跟名企商标之类搭界的,更没话说。不过,万一有朝一日他人忙里偷闲跟你打官司要域名,咋办?且看以下法庭实录。

甲方:域名所有人,被告。

乙方:某名企,原告。

事由:甲方抢注了乙方某产品名字作为域名。乙方要求法院判回该域名。

事实论据各陈其辞后,自由辩论开始。

乙方:我们根据现行相关法规文件,恳请法官大人将域名判给我方。

甲方:法官大人,我是站长,搞技术的,不懂什么法理,说的不当请多包涵。从专业的角度理解,域名只是为了解决互联网上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是个技术名词。也就是说,“xiongmao”在互联网上并非“熊猫电视”的“熊猫”,也非动物园的“熊猫”,互联网上的“xiongmao”只能理解成由8个英文字母组成的代码,虽然凑巧刚好拼出了“熊猫”,但并不能“有罪推定”说我注册这个域名是因为知道“熊猫”是名牌而进行抢注,当然,如果我国法理用的是“有罪推定”原则我就无话可说了——可实际上,我注册这个域名纯属巧合,要知道,我花了一个星期才组合了一个别人尚未注册的代码——xiongmao。

乙方:但是,域名已经不是单纯的技术名词,它已经被众多规范定义为一个“社会名词”了,你怎么能单纯从技术上解释呢?

甲方:咱是粗人,只知道域名注册的一个根本原则:先注先得。

乙方:我国还有商标法的。

甲方:.com好像不归我国管吧。

乙方:那你的意思是法官大人是中国人就不能管这事儿了?

甲方:法官大人,我想抽烟。

法官:法庭不准抽烟。

甲方:是,法官大人。请问法官大人,商标法的原则是先注先得吗?

法官:是的。

甲方:那请问法官大人,域名相关规定是先注先得,对吗?

法官:是的。

甲方:那请问法官大人,女士优先和女人买票不用排队是一回事吗?

法官:不是一回事。

甲方:域名管理机构定的先注先得原则和商标管理机构先住先得原则哪个应该优先?

法官:两者非同一机构,不存在你先我后问题。

甲方:那么,假如“商标法”即“女士优先”原则的体现,而“域名法”即排队买票原则的体现,请问法官大人,应该以哪个原则为先?

法官:如果是这样比较,那么“域名法”优先。

甲方:我只是想澄清一个道理:如果有个女人在人多拥挤的买票现场拿“女士优先”原则插队,那么任何人都有权利拒绝。不知法官大人是否赞成。

法官:这个,恩……有点道理。

甲方:还有,除非商标局是域名管理机构的母公司或上司管理机构,否则,草民我真的很难理解是本人先在域名管理机构注册的域名,为什么乙方还振振有词想白拿回去呢?如果从“社会名词”的角度理解,域名是“网上的商标”。那么无论怎么理解,都应该承认域名的先注先得的神圣独立性,不受任何其他领域的干涉。互联网无国界,域名的本质100101010011……只属于最先发现并挖掘它的人,至少是使用权。

法官:好了,你不要说了。休庭。

乙方:……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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