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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首例手机淫秽网站案判决

时间:2010-02-22 09:25   来源:无锡新传媒网   作者:容芊
近年来,通过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生财之道,严重破坏了社会文明秩序,对青少年的毒害之深触目惊心。

近年来,通过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生财之道,严重破坏了社会文明秩序,对青少年的毒害之深触目惊心。去年,全国开展了打击利用手机WAP网站传播淫秽物品专项行动,无锡警方在12月破获了“4G淫图”手机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今年春节前,这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的案件宣判,被捕时还有半年就将大学本科毕业的被告人陈柳生,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这个大学生利令智昏内情:他还有半年时间就大学毕业

昨天获悉,惠山区法院依法审结由公安部督办的、无锡首例以开设手机淫秽网站为犯罪手段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被告人陈柳生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潘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对于这起大学生办手机淫秽网站的案件,本报曾多次作过报道(详见2009年12月9日《贫困大四生利令智昏搞“4G淫图”惠山区网警侦破首起手机WAP淫秽网站案》、2010年1月23日《“4G淫图”案两疑犯被提起公诉》、2月9日《首起手机淫秽网站案当庭未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大学生陈柳生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和潘洋联系,让他帮助租用境外服务器空间,并注册“4gyt.com”域名,开办手机淫秽网站,2009年11月又让潘洋帮助更改域名为“4gyt.me”。陈柳生利用该网站上传淫秽图片570张,提供链接淫秽视频1389部,经鉴定均为淫秽物品。陈柳生经营手机淫秽网站期间,通过为他人做广告推广,获利9268元。潘洋明知陈柳生开办淫秽网站,仍为他提供租用境外服务器空间,注册、变更域名及解决技术问题等帮助,陈柳生共支付给他463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柳生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潘洋明知陈柳生实施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仍为他提供帮助,两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悉,陈柳生落网时还有半年时间就将毕业。

据悉,此案件是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八起挂牌督办的案件之一,也是全国打击利用手机WAP网站传播淫秽物品专项行动以来,首例判决的手机淫秽网站传播淫秽物品案。全国“扫黄打非”办负责人2月20日表示,无锡手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查处、判决体现了两个特点;一是案件查处迅速果断;二是适用法律准确,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量刑11年准确且慎重内情:惠山法院专门上报最高法院

根据我国《刑法》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应以该行为定罪(如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以此类推)。如果行为人实施多种行为的,应将所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传播淫秽物品中的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量要素,《刑法》并未规定。根据199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或者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或者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据悉,在此大范围标准内,各省确定具体的量刑标准,江苏省的标准是比较严格的。而由于本案情节特殊,出于慎重以及各方面因素考虑,案件判决之前,无锡惠山区法院将量刑上报给了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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