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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豹”域名纠纷案 (2006)锡民三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3)

时间:2007-04-08 01:01
【导读】同时,余春兰注册、使用xuebao.cc和雪豹.公司域名的行为还应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给他人的

同时,余春兰注册、使用xuebao.cc和“雪豹.公司”域名的行为还应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中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中,余春兰将与“雪豹”商标相同的文字及中文拼音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包括日化产品在内的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亦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本案中亦无须认定“雪豹”商标为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是否需要认定驰名商标,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决定,且认定驰名商标的根本目的在于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而本院业已认定余春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为,解决了本案主要争议,支持了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故雪豹公司要求认定“雪豹”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综上,余春兰注册、使用xuebao.cc和“雪豹.公司”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等的规定,余春兰应当承担注销域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雪豹公司客观上无法确定余春兰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难以确定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在此情况下,雪豹公司请求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主要参考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雪豹”商标的知名度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侵权赔偿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余春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注销xuebao.cc和“雪豹.公司”域名;

二、余春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雪豹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三、驳回雪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10元及其他诉讼费2700元,合计8210元,由雪豹公司负担1210元,余春兰负担7000元(该款已由雪豹公司预交,余春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雪豹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邮寄费400元,合计预交上诉费用591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

审判长蔡毅

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李骏

二○○七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肖俊杰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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