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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guomei.com(国美)域名争议案判决书(2)

时间:2007-07-20 15:59   作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导读】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997年9月7日,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获得了G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997年9月7日,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获得了“GUOMEI及图”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商标注册号为1097721,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室外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1997年9月7日至2007年9月6日。2000年1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国美公司。

1997年9月7日,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在商标局获得了“国美电器”文字商标(“电器”放弃专用权),商标注册号为1097722,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室外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1997年9月7日至2007年9月6日。2000年1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国美公司。

2001年,国美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16 681 688.48元。

2001年2月1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美公司颁发荣誉证书,载明:“国美”2000年度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

2004年4月7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武知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电器放弃专用权)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判决于2004年5月5日生效。

2004年7月7日,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对国美公司代理人詹长浩拨打号码为“64242299-8329”、“13501293605”的电话及通话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制作(2004)京海民证字第3965号公证书。同日,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对国美公司代理人詹长浩登录http://www.guomei.com(公证书中笔误为guomei.cn)及http://www.haopeng.com(郝鹏视线)(公证书中笔误为haopeng.cn)网站并下载部分内容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4)京海民证字第396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网页内容载明:您好!www.guomei.com建设中,此网址可转让、出租或发布广告,联系人:郝先生,电话:13501293605。为保险起见,E-mail请同时发送下列两个信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在www.haopeng.com(郝鹏视线)网站上,载有域名转让或寻求合作的内容,其中包括众多域名及报价。国美公司共支付公证费2000元。

2004年10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长民三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认定 “国美电器”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判决于2004年11月30日生效。

2005年1月7日,北京市公证处对郝鹏登录http://www.net.cn并打印有关“guomei.com”页面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5)京证经字第0010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页载明:“guomei.com”,Diana Lee([email protected]),+86.13646315355,Seoul,138731 KR等内容。

应国美公司申请,本院于2005年2月21日赴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万网公司)进行调查,中国万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guomei.com”域名的注册情况,载明:2001年5月26日,在郝鹏ID下注册了“guomei.com”域名,2004年8月13日,郝鹏向中国万网公司提交域名转让协议,将“guomei.com”域名转让予顾琴,同时提交了郝鹏、顾琴的身份证复印件。2004年8月15日,郝鹏向中国万网公司提交国际域名转出声明,将“guomei.com”域名转入ENOM,同时提交了郝鹏的身份证复印件。2004年8月20日,“guomei.com”域名注册人变更为顾琴,2004年8月26日,“guomei.com”域名转入ENOM注册服务机构。

2005年3月16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2004)京海民证字第3965号公证书所附录音进行了勘验,双方当事人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在录音中有以下内容:首先从中国万网公司取得“guomei.com”域名的注册人姓名、电话、住址以及域名注册时间、郝鹏视线的(www.haopeng.com)网站,然后与“13501293605”电话联系,对方称其为郝鹏,注册了“guomei.com”域名,该域名可以转让,费用2万元,不包括过户费600元等。

本院认为:本案中,“guomei.com”域名系2001年5月26日注册,并于2004年8月20日从其名下转出,国美公司起诉时“guomei.com”域名的注册人已不是郝鹏,故国美公司系请求认定郝鹏2001年5月26日注册“guomei.com”域名的行为侵犯原告国美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域名注册行为是一次性的,而域名的注册状态是持续的,故本案国美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原告国美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的范围涉及“guomei.com”域名是否为被告郝鹏注册,“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郝鹏注册“guomei.com”域名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国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郝鹏应否赔偿原告国美公司经济损失等。

关于“guomei.com”域名是否为被告郝鹏注册。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2004)京海民证字第3964号公证书、(2004)京海民证字第3965号公证书载明的内容以及本院赴中国万网公司进行的调查,可以认定“guomei.com”域名系本案被告郝鹏于2001年5月26日注册,并于2004年8月20日从其名下转出,郝鹏关于其未注册“guomei.com”域名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国美公司系本案所涉“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域名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本案中,原告国美公司要求法院认定“GUOMEI及图”、“国美电器”为驰名商标。本院认为,驰名商标是一个具有地域性的概念,有世界驰名的商标,也有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驰名的商标;驰名商标亦为一具有时间性的概念,此时驰名的商标,彼时未必驰名。由于驰名商标是一种事实状态,原告国美公司主张“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为驰名商标,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并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国美公司应举证证明在2001年5月26日前“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国美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交充足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2001年5月26日前“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故本院对原告国美公司请求确认“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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