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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域名价值分析报告(3)

时间:2009-04-14 12:25   作者:新浪科技
【导读】业内分析师认为:使用便捷、一目了然、含义丰富见长的中文域名,必将迅速成为国内企业、网民上网首选的方式。 政府的大力推广,中国的国情决定了

业内分析师认为:使用便捷、一目了然、含义丰富见长的中文域名,必将迅速成为国内企业、网民上网首选的方式。

政府的大力推广,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政府政策永远影响着商业投资机会。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正体现着政府积极支持中文域名的发展。现在只要在百度或google查找“中文域名”的相关新闻,有大量的报道,分析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扮演的角色的就很好明白中文域名的前景如何。

专家建议企业注册域名应遵照如下法则:首先,与企业名称、企业品牌、企业商标相一致或相关的中文域名必不可少,这是企业在网络上的最主要标志;其次,子品牌、产品名称不容错过。因为子品牌的中文域名事关企业未来发展,一旦疏忽了,等企业壮大后可能已被人捷足先登;第三,抢占产品门类、行业词汇,此举可更有效地吸引目标消费群体和合作伙伴。

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其中: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主要作了如下修订:一、限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域名争议的范围,明确“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二、限定了“恶意”认定的范围,“出售域名”不再被一概认定为“恶意”,明确只有在“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恶意”;三、明确了何种情况下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一) 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二) 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三) 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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