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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域名近似足以造成误认

时间:2007-04-24 08:01   来源:检查日报
市民李某在3721网站注册了网络实名济钢,结果被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判定李某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使用济钢网络实名,并与另一被告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济钢总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济钢公司诉称,该公司在网络上搜索信息时

市民李某在3721网站注册了网络实名“济钢”,结果被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判定李某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使用“济钢”网络实名,并与另一被告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济钢总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济钢公司诉称,该公司在网络上搜索信息时发现,李某在3721网站注册了“济钢”网络实名。但这一网络实名指向的并非济钢公司网站,而是另一家钢材营销中心网站。

济钢公司认为,李某抢注的网络实名“济钢”,与济钢公司享有的民事权益名称或标志“济钢”相同,足以导致混淆,会误导公众以为该网络实名指向的网站为济钢公司。此外,三七二一公司未经严格审查就给李某注册网络实名,损害了济钢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使用“济钢”网络实名,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济南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擅自在三七二一公司所开办的网站上注册“济钢”网络实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李某所经营网站与济钢公司产生直接联想,产生误认效果;且李某有以合作、招商等变相要约形式出售和转让该网络实名的意思;李某这种注册、使用行为具有恶意性,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规链接: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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