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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今天你会去注册吗?

时间:2006-03-19 00:52   来源:转载
几个小字母,竟然就要值黄金万两?并非天方夜谭。当你轻点鼠标,登陆网站,网页上方那行代表网址的几个字母,还真有可能贵比黄金。 前几天,两会成为全国焦点时,网络也正忙得不亦乐乎,lianghui.cn(两会)、11-5.com.cn(十一五)早被抢注一空,开价500万!大熊猫团

几个小字母,竟然就要值“黄金万两”?并非“天方夜谭”。当你轻点鼠标,登陆网站,网页上方那行代表网址的几个字母,还真有可能贵比黄金。

前几天,“两会”成为全国焦点时,网络也正忙得不亦乐乎,“lianghui.cn”(两会)、“11-5.com.cn”(“十一五”)早被抢注一空,开价———500万!大熊猫“团团圆圆”,名字还没公布,域名就被抢了,一口价88万!还有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形象刚揭晓,“晶晶”、“欢欢”等5个域名全被抢注,每个要价5万……

这是正当获取商机,还是恶意违例?域名抢注,引起纷争不断。

为规范域名注册行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重新修订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今起正式施行。

域名,为何敢卖“万金”

域名,不过几个字母,为何会有人抢注?为何就敢开价“万金”?

“简单地说,它就像马路上的门牌号,域名就是‘网上门牌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复旦大学教授陈乃蔚说,“域名是连接到网上的计算机的数字化地址,一与网络服务器相连,就是网址。这个地址,在网络世界也是唯一的,你拿走,我就没有了,这才有争抢。”

“域名是与互联网相伴而生的产物,上世纪在美国,互联网开始商业化,就有人开始注册域名。到今天,大致有这么四种人在注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主任助理刘志江告诉记者,“第一类注册者,也是最早一批,都是网上创业者,当时还只能在美国网站注册后缀是‘.com’的域名。比如1997年丁磊注册的‘网易’———‘www.163.com’。”

第二类注册人,是域名投资人。1998年底,国内一些精通网络的企业精英,开始圈注域名,再卖掉赚钱。沪上王列挺就是其中之一,“还记得第一次注册,就是看见一条新闻,说美国某公司的日用小产品很畅销,我就把这个日用小产品的域名注册了。当时注册一个域名,手续费1000元人民币。挂到网上拍卖,居然就收到那家公司来信,2000美元成交!”

紧接着,浪潮出现了。1999年,美国一个域名“www.business.com”(财富),卖出天价———750万美金。“当时,这条新闻震撼全世界,也刺激了国内的投资域名的热情。”

“再后来,网络影响日盛,传统企业如日本‘东芝’等公司,也开始用商标、商号注册域名。一些网络发烧友也开始跟风,注个域名玩玩、写写博客,这就是第三、第四类注册者。”王列挺说,2002年国家信息产业部修订域名管理办法,不再禁止域名的转让和买卖,域名成了新兴的商品。2003年,随着国内后缀“.cn”域名开通,“域名注册”终于成为一项新兴行业。

“因为域名资源有限,不断争抢中,有关域名的纠纷必然会越来越突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长李虎说,“目前80%的争议纠纷,是域名主体,也就是‘.cn’前的内容,如联想域名‘www.lenovo.cn’中,就是‘lenovo’,如果再去注册这个域名主体,就会与联想发生冲突。”

企业要上网宣传产品、推广品牌,可是一申请,发现商标、产品的域名早被注册了。不掏钱买,就别想网站开通!明摆着,不是“商标侵权”吗?域名注册人也委屈,注册要掏注册费,我自己经营着,还有了点知名度,干吗拱手让人?

面对这种纠纷,旧《办法》遭遇尴尬。

刘志江说,“由于旧《办法》不够完善,通常只要企业打出‘商标’侵权牌,域名就要无偿还给企业,这实际上没有分清恶意注册和域名投资。并非人人注册都是要敲企业竹杠的,如发烧友、正常投资人,但在仲裁中他们却常处于明显的弱势。这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也与‘先注先得’的国际惯例相悖。”

对域名投资,国家是鼓励的。因为投入低、回报高,近年来,域名注册呈几何倍数激增。2005年初,在中国互联网络中心注册域数是43万,到2005年底,已经达到了109万,短短一年间翻了一倍多。“域名注册人队伍急剧膨胀,为更好规范域名持有人的行为,给域名投资一个良性发展的环境,因此修订出了今天的新《办法》。”

域名,新法如何仲裁

解决争议,更快

限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的范围———“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刘志江:这就是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将不再受理超过两年的相关争议,因为在时限之外的争议调查取证相对困难,这样做,实际上是为争议双方节约了时间,提供了快速解决的通道。当然,超过两年的,也可以走法律途径。

判别恶意,更准

对“恶意”注册概念进行了补充———“抱有出售、出租目的的域名注册”,不再被一概认定为“恶意”,明确注册者只有“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被认定为“恶意”。

王列挺:这就是说,域名买卖是可以的,但不能直接上门对口推销。一旦对口推销,就是“恶意”;如果坐等对方上门购买,是否够“恶意”,很大程度上看这笔生意能否做成。如果域名报价在1—2万元,不太高,一般可以成交。

陈乃蔚:如果注册人抢注了著名商标、驰名品牌的域名,就算没有上门推销,也可能算“恶意”。举个例子,某人注册了“www.cocacola.cn”拿上网卖,即便没向可口可乐公司推销,但若被仲裁,肯定是“恶意”。因为一看这域名,人们会以为是可口可乐公司的网站。这个域名的含金量是沾了可口可乐公司的光,搭了人家的“便车”,而非通过他自己的努力获得的。

李虎:的确,对于著名商标、驰名品牌的“恶意”仲裁相对容易,因为注册人想证明“我确实不知道”比较困难。而普通商标、品牌,为防止被恶意注册,最好自己提前注册。如果已经碰到,可直接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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