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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文版)(2)

时间:2007-07-26 17:41
【导读】h. 我方在行政程序中的介入 我方不参与管理由行政专家组所进行的任何程序。此外,我方对因专家组裁决而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i. 救济措施 投诉人通

h. 我方在行政程序中的介入  我方不参与管理由行政专家组所进行的任何程序。此外,我方对因专家组裁决而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i. 救济措施 投诉人通过行政专家组程序可获得的救济措施应限于要求注销你方域名或将你方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j. 通知和公布  争议解决机构应通知我方由行政专家组针对你方注册的域名所作出的任何裁决。所有根据本《政策》所作裁决均全文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但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决定裁决中不宜公布的部分除外。

k. 司法程序的可行性  第4条规定所要求的强制性行政程序并不排除你方或投诉人在该强制性行政程序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独立解决。如果行政专家组裁定你方域名应予注销或转移,我们将在得到有关争议解决机构行政专家组的裁决通知后、在执行该裁决之前,等待十(10)个工作日(以我方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时间为准)。然后,我们将执行裁决,除非我们在该十(10)个工作日的等待期内收到你方在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第3(b)(xiii) 条提出投诉的地域针对投诉人提起司法诉讼的正式文件(如盖有法院职员归档印鉴的的起诉书副本)。(一般情况下,该地域是我们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或者我方Whois数据库所记载的你方地址所在地。详细信息参见《程序规则》的第1条和第3(b)(xiii) 条)。如果我们在十(10)个工作日期间内收到了上述文件,直至我们收到(i)令我们确信双方已解决争议的证据;(ii)令我们确信你方诉讼请求已被驳回或撤销的证据;或者,(iii)法院有关驳回你方诉讼请求或裁定你方无权继续使用域名的裁定副本,我们将不执行行政专家组的裁决,也不采取进一步的进行。

5、 其它争议及诉讼

所有你方与除我方之外的他方当事人之间的其它并非根据本《政策》第4条强制性行政程序规定而提起的有关你方因域名注册而引起的争议,均由你方与该方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仲裁和其它可适用的程序予以解决。

6、 我方有关争议的介入

我方不以任何方式参加你方与除我方之外的他方之间因你方注册及使用域名而产生的任何争议。你方不得在任何此类程序中将我方列为当事人之一方或以其它方式使我方介入该程序。一旦我方在此类程序中被列为当事人之一方,我们则保留进行适当辩护以及采取其它必要行动以维护我方利益的权利。

7、 维持现有状态

除前述第3条所规定的情形外,我方将不对根据本《政策》注册的域名予以撤销、转让、使之生效或失效,或以其它任何措施改变域名现有状态。

8、争议期间的转让

a. 将域名转让给新持有人  你方不得在下列期间将注册域名转让给另一持有人:(i)在根据第4条而提起的行政程序进行期间,或该程序终结后15个工作日内(以我方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时间为准);或者(ii)在针对你方域名起的法院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进行期间,除非接受域名转让的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接受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约束。我方保留对违反该条款规定所进行的域名转让予以注销权利。

b. 变更注册商  你方在根据第4条而提起的行政程序进行期间或该程序终结后15个工作日内(以我方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时间为准)不得将注册域名转移给另一注册商。只要你方在我处注册的域名能够继续成为在依据本《政策》条款针对你方而提起的程序中的争议标的,你方可在法院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将注册域名转移给另一注册商管理。如果你方在法院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将域名转移给我们管理,则有关该域名的争议仍应适用原注册商的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9、本政策的修订

我们有权在征得ICANN的同意后适时对本《政策》予以修订。我们将至少在修改后的政策生效前30日将其在<URL>上予以公布。如果本《政策》已为投诉人在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的投诉书中所援引,则你方应受投诉人援引时有效的政策文本约束。除此之外,无论是域名争议产生在修订文本生效之前、生效之时抑或生效之后,所有的这些修改之处均对你方具有约束力。如果你方对本《政策》的修改之处不予接受,你方唯一的救济方式是取消在我处的域名注册,但你方无权要求返还你方业已向我方支付的任何费用。业经修订的政策文本直至你方注销域名注册时为止对你方均予适用。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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