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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列网络域名侵权 抢注“桂花鸭”转让惹官司(2)

时间:2008-11-06 10:49   来源:都市时报   作者:杨雪娅 段曌红
桂花鸭公司突撤诉 今年6月11日,大理州中级法院对这起云南首例计算机网络域名的商标侵权纠纷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桂花鸭集团公司提出了3项诉讼请求
 

桂花鸭公司突撤诉

今年6月11日,大理州中级法院对这起云南首例计算机网络域名的商标侵权纠纷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桂花鸭集团公司提出了3项诉讼请求:要求李建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注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桂花鸭中、英文域名,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李建春在注册和使用中是否具有恶意,成了是否构成侵权的焦点,庭审中双方针对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桂花鸭公司认为:李建春在互联网上抢注中英文域名,并向公司高价出售的行为,主观上有不正当牟利的恶意,客观上也损害了公司作为桂花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我并没有出售给其他人,也没有获利,不够成侵权。”李建春则认为,他主观上是想让自己的设计能够得到公司的应用、推广,自己同时得到一定的转让费用,自己的要求并不过分,这也体现了知识的价值。

就在双方争得不可开交时,今年8月29日,出于自身证据收集方面的原因,桂花鸭公司突然向大理州中级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这起备受关注的云南省首例计算机网络域名的商标侵权案因为桂花鸭公司的撤诉,最终没能确定李建春注册“桂花鸭”网络域名是否构成对商标侵权就匆匆落幕。

专家解读 驰名商标不得抢注网络域名

这起官司在市民中引起了强烈的争论,毕竟在网络上谁都可能一不小心就触犯了法律这条“高压线”。李建春的抢注行为到底是否构成侵权?记者采访了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陆以全。

“李建春的抢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看他是否具有恶意。”陆以全介绍,在本案中,李建春在使用网络域名的过程中没有针对第三人并向第三人进行传播,所以主观上他并没有什么恶意。但如果侵犯的是驰名商标的话,不管你注册的域名是不是有恶意使用的情况,都造成一种侵权,是需要赔偿的,“因为根据我国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案件的有关规定,被告如果有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则人民法院应该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

“但如果涉及的商标目前还不是驰名商标,并不等于抢注就没问题。”陆以全提醒说,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也就是说,只要公司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商标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中驰名商标的条件,公司就能打赢这个官司。”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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