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未构成驰名商标,“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为第35类广告、室外广告、推销(替他人)等,而计算机网络域名与该服务项目既不相同亦不类似,故依据商标法的规定,郝鹏注册“guomei.com”域名的行为未侵犯国美公司享有的“GUOMEI及图”、“国美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国美公司关于郝鹏注册“guomei.com”域名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域名作为网站所有者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其本身具有识别功能,即互联网用户可以凭借域名来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本案被告郝鹏注册的域名guomei.com中的“guomei”与原告国美公司第1097721号注册商标“guomei及图”中的“guomei”、第1097722号注册商标“国美电器”中的“国美”文字的汉语拼音“guomei”相同,同时也与国美公司企业字号“国美”文字的汉语拼音相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上看,被告郝鹏对“guomei”不享有任何在先权益,而且被告郝鹏也未向本院说明其有任何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郝鹏在其网站上声明可以转让、出租该域名,转让价格2万元,并且已实际将guomei.com转让予他人,上述事实已足以证明被告郝鹏将“guomei”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活动应符合公认的道德标准,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被告郝鹏恶意将原告国美公司的“GUOMEI及图”注册商标中的“guomei”、 “国美电器”中的“国美”文字的汉语拼音“guomei”注册为域名并进行转让而获利的行为,无偿地占有了原告国美公司的商誉,损害了原告国美公司的合法利益 ,被告郝鹏的行为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guomei.com域名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以及支付原告国美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国美公司请求将郝鹏在国际互联网上要约转让guomei.com域名的2万元作为计算损失赔偿额的依据,并无不妥,本院应予支持。另外,原告国美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应作为其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被告郝鹏予以赔偿。 综上,“GUOMEI及图”、“国美电器”注册商标非为驰名商标,郝鹏注册“guomei.com”域名的行为未侵犯国美公司享有的“GUOMEI及图”、“国美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4号《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郝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苏 杭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二 O O 五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谭北川 责任编辑:米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