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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淘起诉谷歌中国不正当竞争

时间:2010-07-13 14:49   来源:搜狐IT   作者:佚名
7月13日,B2C电子商城乐淘网宣布起诉谷歌中国侵犯该企业商誉、不正当竞争以及违反广告法,索赔50万元,并要求谷歌在google.com、google.cn以及相关中立网站上赔礼道歉。

7月13日,B2C电子商城乐淘网宣布起诉谷歌中国侵犯该企业商誉、不正当竞争以及违反广告法,索赔50万元,并要求谷歌在google.com、google.cn以及相关中立网站上赔礼道歉。据悉,该案件将于7月15日下午在海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乐淘方面表示,今年5月初,乐淘工作人员偶然在谷歌中国网站输入“乐淘”后,网站出现“买运动鞋,乐淘不如xxx”链接,“xxx”为乐淘的竞争对手,该链接为赞助商链接即广告链接,点击该链接则直接进入竞争对手的网站。随后,他们用“乐淘”、“乐淘网”等相关关键词搜索,发现还是一样的结果。

随后,乐淘致电谷歌有关部门,要求谷歌撤下有关广告,但谷歌方面置之不理。多次沟通未果后,乐淘无奈将谷歌告上法庭。而令人意外的是,在立案之后,谷歌仍以法务人员休假为名拒绝改变侵权广告链接,直到6月份收到法院传票,有关的侵权链接才被停止。

北京天睿律师事务所的华建明律师表示,认定侵权的关键在于是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违法行为与被侵权人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谷歌向乐淘的竞争对手售卖乐淘的关键词,并在影响力很大的公共搜索引擎上,通过广告链接的方式宣传乐淘不如对手,并将搜索乐淘的用户直接引向乐淘的竞争对手,事实上已经侵害了乐淘的名誉和经济利益。

我国《广告审查标准(试行)》第32条规定,“广告中的比较性内容,不得涉及具体的产品或服务,或采用其他直接的比较方式。”在我国,既不允许间接比较广告的存在,也不允许直接比较的广告形式。因此,像谷歌中国这样刊载直接指名道姓地将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贬低性比较的广告案例非常少见,直接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第12条、第27条、第40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14条的有关规定。

而另据乐淘方面表示,在案件第一次庭审时,双方在认证诉讼主体、google.cn的域名所有者时面临了难题。

据悉,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谷歌在华因为使用多家关联公司运营google.cn域名,所以,认证责任人也存在难题。乐淘方面在调查中发现,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是google.cn主要的技术服务提供商和实际控制人,而北京飞翔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赶集网)则是google.cn 域名的所有者,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拥有google.cn的ICP证和广告发布权。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乐淘将上述三个主体以及购买乐淘关键词的竞争对手共同告上了法庭。

根据乐淘代理律师表示,在庭审过程中,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飞翔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赶集网)以及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都派出了同一个代理人,但当法院问及“谁是google.cn网站的所有人”,该代理却并没有作答,这显然是利用多个关联公司的操作手法逃避责任。上述律师表示,此前,在涉及谷歌中国的官司中,谷歌多次采取这种措施规避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诉讼未经解决而且出现诉讼主体混乱的问题,也是因为谷歌中国目前正处于调整期。

截至发稿时止,谷歌中国并未就上述案件作出回应。

责任编辑: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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