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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应对域名纠纷的策略(上)(2)

时间:2007-07-10 11:23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吴显敏
【导读】域名可以分为不同级别,包括顶级域名、二级域名等,顶级域名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顶级域名,目前200多个国家都按照ISO3166国家代码分配了顶级域名

域名可以分为不同级别,包括顶级域名、二级域名等,顶级域名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顶级域名,目前200多个国家都按照ISO3166国家代码分配了顶级域名[4],例如中国是cn,美国是us,日本是jp等,另一类是国际顶级域名,例如表示工商企业的com,表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net,表示非赢利组织的org等。目前大多数域名争议都发生在com的顶级域名下,因为大多数公司上网的目的是赢利。为了加强域名管理,解决域名资源的紧张,Internet 协会,internet分支机构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国际组织经过广泛协商,在原来三个国际通用顶级域名:firm公司企业,store销售公司或企业,web突出www活动的单位,arts突出文化、娱乐活动的单位、rec个人,并在世界范围内选择新的注册机构来受理域名注册申请。二级域名是指顶级域名之下的域名。在国际顶级域名之下,它是指域名注册人的网上名称,例如ibm,yahoo,microsoft等;在国家顶级域名下,它是表示注册企业类别的符号,例如com,edu,gov,net等。

(二)域名的法律性质

域名的法律性质,即域名之上承载的利益在法律上是否能够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如果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又为何种权利? 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关于域名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之评述与立法上的不确定状态相适应,理论界就此问题也未达成过一致意见,目前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域名不是知识产权,也不享有其他权利。该说认为,在域名系统本身尚未发育成熟,还难以清楚地对其进行解构之前,可以先就域名对其他权利(主要是一些知识产权) 的影响以及与它们的关系、域名纠纷的解决等问题进行关注与研究,至于域名本身的法律性质以及与域名有关的权利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则应当暂时搁置,需要视情况而定。其理由是:(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未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9年4月份发布的《互联网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问题》,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无意创立新的知识产权权利;二是无意在网络环境下为知识产权提供更强的保护。[5]可以看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不承认域名是一种可以单独保护的知识产权,且在法律作出变动以前商标权不能自动延伸到域名领域。(2)域名具有定位标识和身份标识的双重作用。(3)域名并不完全符合知识产权的四个特征。(4)域名注册机构的私营性质决定了它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5)法律尚未对其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在法律将域名权拟制为一种权利之前,不宜认定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也不宜有所谓的“域名权”[6]鉴于该种学说的保守性,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已有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便是循着这一思路,搁置了域名的法律定位问题,而根据现行法律首先解决当前急需解决的域名纠纷。如该司法解释第3 条规定:“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所谓“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案件,实际就是指原告并非基于在先的商标权、商号权等权利,而是基于对域名的某种事实权益(如实际持有) 要求被告停止其可能对这种事实权益的侵害行为的案件。至于这种事实权益是什么性质的,该司法解释采取了回避的办法。在域名系统本身尚未发育成熟,还难以清楚地对其进行解构之前,暂时搁置其法律性质问题,采取实用主义的办法,分析域名纠纷的具体形态,进而推进有关域名的立法,是一种十分值得提倡的方法。但是,要构建逻辑上严密、理论上清晰的域名法律规则,搁置说显然不是长远之计。

第二种观点认为域名不是知识产权,但它是人们智力活动的产物,是一种还未转化为权利的合法的民事利益。该说同样是站在实用主义的角度上,认为“尽管域名尚未被WIPO 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来保护,但不一定就要否认其至少是一种民事权益,否则域名就会处于毫无被保护可能的尴尬被动的地位”[7] 。当然,由于域名究竟涉及怎么样的一种民事利益尚不清晰,所以暂且将其归入到“民事权益”这一集合里,留待未来逐步厘清。在此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域名与知识产权、物权都有很大的区别,所以最好的办法不是类推适用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而是专门立法对这种新型的民事权益进行规定。[8]也有学者在坚持民事利益说的同时,明确地提出:“域名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其原因在于域名不符合知识产权的特性: 易逝性和法定性”。[9]这里暂不讨论该观点是否正确,但无论如何,民事利益说将域名法律地位问题的讨论从“究竟是否存在域名权”推进到了“如果存在域名权利,那么这种权利是什么权利”的层面上,比暂时搁置说前进了一步。

第三种观点认为域名权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但域名权究竟为何种知识产权,则观点不一,概括起来,又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域名作为企业在网络空间的标志,同时具有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的属性,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在电子空间的自然延伸。[10]

2.域名是商标保护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它们都起标识作用,都有排他性,都具有广告宣传的功能,域名权应为商标权。[11]

3.域名权具有版权和工业产权的双重性质,是工业版权。[12]

4.域名是一种可以集商号与商标于一身的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13]

5.域名作为企业的网上法定注册标志,像商标一样,对企业而言是有法律上的利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域名和商标一样,是内涵了企业商誉的一种标志权。[14]

6.域名是一项既与传统知识产权相关却又没有必然联系的全新的权利客体,是一种区别与创造性成果权的识别性标记权,属于较宽泛意义上的知识产权。[15]

第四种学说认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但目前将域名独立出来作为一种权利的依据还不充分,目前域名应属于商誉的范围。[16]

第五种观点认为域名应当是一种民事权利,即名称权。域名是特定的组织或个人为了在互联网上体现、标识自己而设计使用的计算机IP的外部代码,而且,从字面意义来看,无论是中文“域名”还是英文“domain name”,都是指一种网上名称,是基于网络的发展而产生的与现实名称,其性质应是一种名称权。[17]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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