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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应对域名纠纷的策略(上)(3)

时间:2007-07-10 11:23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吴显敏
【导读】第六种观点认为,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所享有的权利是其按照一定程序对网络地址资源分化结果所享有的一种所有权,它具有所有权的基本特征,但又受诸多

第六种观点认为,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所享有的权利是其按照一定程序对网络地址资源分化结果所享有的一种所有权,它具有所有权的基本特征,但又受诸多限制,从而区别于其他所有权。因为,域名应当是一种限制所有权。[18]

第七种观点认为域名权不是一种权利,该说认为域名只是一种在网络环境下发挥技术功能的字符型符号,它本身并没有产生什么权利,因此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给予它任何独立的知识产权权利。正如有学者在反驳“域名具有知识产权属性”这样一种观点时所指出, “域名的构造至今仍属一种纯技术领域的问题;对其容易记忆的定性仅仅是技术人员的认识,是那些多年来一直同二进制代码打交道的技术人员在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计算机定位方法的情况下,为现行域名系统的推行找到的一种勉为其难的借口??域名的身份标识作用缺乏最基本的显著性,而且随着技术的发展,新的网络定位标识系统已经出现,域名在网络资源定位方面的作用也已经大大削弱??域名能否具备超越网址的功能,并最终发展成为网页及网页所有者的身份与形象标识,并不取决于域名及域名行为本身,而取决于对域名的使用方式及广告宣传力度”,因而“域名所有人要想使其域名具备对抗其他使用者的权利,唯一的选择就是使其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或者其它标识。”[19]

本文认为域名是一种类似于知识产权的新型民事权益,尽管域名之上承载的利益不能称之为域名权,但鉴于域名在网络世界起着与传统的商标、商号或原产地名称等同样的区别功能以及其背后隐含着巨大的商业利益等原因,在实践中,凡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域名普遍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因此,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域名,其承载的利益应为一种民事权益,并进一步认为,域名是一种类似于知识产权的新型民事权益。主要理由是:一方面,尽管域名持有者在获得域名的时候,实际上是取得了合同上对域名注册服务提供商的请求权,如域名持有人排除他人阻碍,自由指定域名解析目标等权利,但是由于“权利法定”,而当前的立法和国际知识产权协议都还没有将域名持有人排除他人阻碍,自由指定域名解析目标等权利归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例如虽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提出,有必要对域名可能产生的权利进行探讨,并且主要应解决三个问题:第一,赋予域名的特别权利属何种性质,是仅为对人权,还是可据以起诉他人侵权的对世权;第二,当域名权利与其它知识产权权利发生冲突时, 哪一种权利将获得优先保护;第三,基于域名注册产生的特别权利是否还可被扩展至权利人尚未注册二级域名的其他顶级域名空间;第四,涉及域名特别权利时,域名中的哪些要素能够享有这些权利,以及域名或其中的有关部分能否被注册为商标等问题也应加以讨论。但在WIPO 的第一次“域名磋商进程最终报告”中却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反而认为“磋商的目的不是要创立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也不是要为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提供比其他地方更高水平的保护,而是要运用既有的、国际公认的标准,在互联网这个新兴的、跨法域的领域和域名这个引导网络信息流向的系统上,保护知识产权。”可见,WIPO 至少在首次域名磋商程序中并未将域名权利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也没有对域名权利的性质作出任何形式的认定。因而,就目前而言,域名上所承载的“权利”还不能够纳入到民事权利的范畴,但是域名持有者在获得域名的时候,实际上却取得了合同上对域名注册服务提供商的请求权,如域名持有人排除他人阻碍,自由指定域名解析目标等权利,这些“权利”虽非法律所创设,也未被立法所确认,但其核心内容———利益则受法律所保护,正如有学者所指出, “尽管域名尚未被WIPO 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来保护,但不一定就要否认其至少是一种民事权益,否则域名就会处于毫无被保护可能的尴尬被动的地位。”[ 20]另一方面,尽管WIPO 在首次域名磋商程序中并未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但这并不影响域名这种新型的民事权益与知识产权的相似性,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域名作为一组字母、数字和其他特殊符号的组合,虽是为了便于记忆,但都具有一定的含义。它是使用者经过一定构思的结果,而不是随机的组合。因此,无论形式上有多么简单,域名都是一种智力劳动的成果;第二,域名这种新型的民事权益具有传统知识产权意义上的专有性、识别性、时间性等特性,这使域名权益与传统的知识产权较为接近;第三,域名上承载的民事权益是对一切人的绝对权 ,这符合了知识产权的对世权性质。可见,将域名的法律性质定位为一种类似于知识产权的新型民事权益为宜。

【注释】

[1]商建刚,《网络法》(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学林出版社2005年8月)

[2]薛虹,《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年5月)

[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3条

[4] WIPO1998年12月公布的报告“management of internet names and addres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5] final report of the WIPO internet domain name process.April30,1999英文文本见http://ecommerce.wipo.int/domains/process/eng/final-report.html

[6]参见唐广良著:《域名注册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国内外的相关规定》,载于《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12期;唐广良著:《INTERNET域名纠纷及其解决》,载于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7]蒋志培. 中国域名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与理论探索. 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 卷[ Z]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8]景岗. 域名法律问题思考[J ] . 法学家,2000 , (3) .

[9]夏德友. 论域名的法律地位———兼析知识产权的特征[J ] . 当代法学研究,2000 , (2 ,3 合刊) .

[10]参见阿拉木斯:《浅议有关域名的法律问题》,载于《知识产权》1998年第2期。

[11]参见商标法律事务处副处长赵刚讲话《域名与商标的关系》,http://www.515800.com

[12]:参见肖黎明著:《网络域名及其相关问题研究》,http://civillaw.com.cn

[13]:参见李朝应、晁毅军著:《谈谈域名及保护》,载于《信息与电脑》1997年第5期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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