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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裁定360抓取百度内容属侵权

时间:2012-12-31 12:19   来源:深圳新闻网   作者:王晓晴
360综合搜索提供百度网页快照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对于百度拥有权利的作品,360要通过网页快照抓取,必须要取得百度公司的授权,未经授权随意抓取百度拥有版权的作品属侵权行为。

12月29日,国家版权局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新闻通气会上指出:360综合搜索提供百度网页快照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对于百度拥有权利的作品,360要通过网页快照抓取,必须要取得百度公司的授权,未经授权随意抓取百度拥有版权的作品属侵权行为。

据了解,国家版权局已经要求360综合搜索进行整改,同时将视360的整改情况再采取进一步的管理措施。这也是自360违规抓取百度内容而引发3B大战以来,国家有关部委的首次表态。

360抄袭案成侵权判定参考标准

尽管国家版权局最终裁定360侵权,但距离事发时间已过去3个多月。

2012年8月底,大量用户突然发现自己浏览器默认搜索引擎被修改为奇虎360推出的360综合搜索,而通过360综合搜索检索很多内容时,结果页面都几乎和百度一模一样。一时间,用户对所使用的搜索引擎是百度还是360难以分辨。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360无视国际通行的Robots协议,直接抓取并在自家搜索结果中提供了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相关内容,而这些内容是百度明确通过Robots协议禁止360抓取的。此举引发了百度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警惕,百度随即在8月29日晚间做出防御:在用户通过360综合搜索访问百度内容时,百度特意设置跳转提示页,以提醒用户甄别。然而,360却连夜将百度跳转提示页改为百度快照,继续强行抓取并使用百度的内容。

针对百度明令禁止抓取的内容,360方面强行抓取、拒不改正,一时间引发业界对360侵权的质疑。而国家版权局此次对于360抓取百度快照构成侵权的明确认定,最终给旷日持久的3B大战以定论,也为未来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评鉴标准。

专家谏言企业应遵守规则与底线

针对国家版权局判定360侵权一事,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德良分析认为,“ 360侵权的本质在于侵犯信息存储空间或私有空间。Robots协议规定了哪些内容可以抓取、哪些不可以抓取,这不是协商的问题,这完全是一个合同法律的问题。百度对自己的服务器享有权利,自己的服务器、自己的空间,是可以禁止其他网站进入抓取的。”

刘德良教授进一步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分析认为,“360和百度都在做搜索,他们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百度的搜索结果、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内容,尽管有些内容不是百度创造的,但其中包含了百度在空间、服务器等方面的投入,是一种私权。360做搜索,其实可以在信息海洋中自己抓取,但它却从百度的劳动成果中直接抓取。因为如果不这么做,它获得的成本会很高,所以不愿意去做。这种显然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资深互联网观察家洪波此前也表示,做搜索就要遵守搜索行业公认的游戏规则,无视规则,肆意违反规则才是真正的不正当竞争,360的这种行为如果不能从法律和政府监管上及时制止,将引发行业大乱。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于国富则认为:按照国际惯例,搜索引擎会自觉按照每个网站的“robots协议”自己的权限来进行抓取。作为国际惯例,包括百度、谷歌、雅虎在内的搜索引擎都会遵循这一协议。而360抓取百度搜索结果进行处理展示,显然违反了Robots国际规则,此外还可能存在着多种权利的被侵犯。

违法成本太低造成侵权屡屡出现

根据国家版权局的通报,“对于百度拥有权利的作品,360要通过网页快照抓取,必须要取得百度公司的授权,未经授权随意抓取百度拥有版权的作品属侵权行为”。然而,就在版权局要求360进行整改后的第三天,12月30日,记者特意打开360搜索,输入“感冒了怎么办”等内容时,发现360搜索结果页面上,百度知道、百度文库等相关内容仍然大量出现在搜索结果里,记者联系了百度方面,获知这些内容仍然未得到百度的授权,属于应该整改的范畴之内。

其实,早在今年11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在北京举办了“搜索引擎行业自律公约”签约仪式,百度、360都是签约方。公约规定各签约方遵循robots协议,对于违反公约内容的,相关网站应及时删除、断开链接。但360作为签约企业,一直并没有依约删除百度内容。

事实上,连续侵权的惯性一直存在。360与腾讯的3Q大战期间,工信部就曾发出通报,责令360停止攻击行业竞争对手,希望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但时隔不到半年,就又爆发了360攻击小米手机的“小3大战”, “小3大战”后,因360侵犯百度知识产权而引发的“3B大战”旋即上演。

专家指出,对于某些企业而言,当前的违法或违规成本太低,主管部门的批评或通报,只需要表面上应付过去就行,不会对其商业产生任何影响,这也是其“屡教不改”的原因之一。建议主管部门应该参照国外处理类似侵权案件经验,对这种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恶意行为处以重罚,以便从根本上真正打击和震慑侵权行为、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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